拾金不昧新聞已經退燒勒,那幹嘛放這篇?

因為這篇新聞第二段洋洋得意的說:

對於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舊法規定較嚴格,可拿遺失物財產價值10分之3,

去年7月23日施行的新法,

則因本報多次質疑舊法未顧及「拾金不昧」、「完璧歸趙」傳統美德下,

法務部從善如流,改規定報酬「上限」為10分之3。

我看來看去,

修法後"報酬上限為10分之3",

跟之前舊規定"可拿遺失物財產價值10分之3"實質上沒有什麼不同,

那~記者你是在自high什麼?

 

以下為自high新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14/today-so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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