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最近發生一件學妹掉錢,學姊撿到要求三成報酬的新聞,
很多網友認為學姐不道德, 民法805規定是惡法,
是真的嗎?
我們來看一下這個問題~
法律處理的是社會的病態,讓這病態回復正常一點,
也許不一定100%正常,但起碼正常一點
(你去看看有些病患被病菌感染,醫生只能截肢保全其生命,
醫學也不保證100%治癒勒)
今天圓滿的社會狀態是:
今天圓滿的社會狀態是:
學妹掉了100塊,學姐撿到返還,物歸原主,不請求任何報酬
但是勒,社會不是這樣的(如果真的是這樣的,也不需要法律了)有貪心的人,
法律要處理的,本來就是社會的不圓滿.
學妹掉了100塊,撿到的是貪心的人(學姐),
學妹掉了100塊,撿到的是貪心的人(學姐),
法律就說:你不能私吞,不然就構成侵佔遺失物罪喔(威脅)
但是法律也給學姐另一條路走,就是通知學妹,他可以拿到30塊(利誘),
一方面威脅,一方面利誘,把貪心的人拉回來,
起碼提高找回錢的可能性,
(沒有3成利誘,找回100塊的機率20% 跟 有3成利誘,找回70塊機率60%,
當然上面的數據是假定的,但以期待值概念來看,後者未必比較吃虧~)
這另外一條路很重要,
這另外一條路很重要,
沒有誘因(給30塊),貪心的人(學姐)就可能私吞不還了
(有人會說就用侵佔遺失物罪阿.問題是要耗用多少司法資源?
每天幾千件遺失物品案件,要全部調查,那更嚴重的殺人放火的案件也不用辦了)
結論: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
撿四萬可否留一萬二 不給?四萬可否不還
有誘因吸引,貪心的人想一想,還是會還,起碼可以拿30塊
對學妹而言,法律只提供返還70塊的方案,也許沒有100%治癒學妹的損失,
對學妹而言,法律只提供返還70塊的方案,也許沒有100%治癒學妹的損失,
但起碼學妹因此拿回70塊的機會會增加~
這個案子裡,法律規定成功的幫學妹找回70塊(學姐出面通知)
學妹不願意依法律規定給30塊,硬要取回完整的100塊,那就是過份了,
那就像是病患因病危被截肢,救回一命後,
病人還跟醫生說:你幹嗎要鋸掉我一隻腳?沒鋸掉也不會死,我要告你!
一方面享受著活著的利益,一方面還想著不願被截去一支腳,
(沒有鋸掉一隻腳,命救得回來嗎?)
同樣的,沒有3成報酬規定,學妹連2萬8都不可能找回來~
這是貪心,就是佔了便宜還賣乖,
在找到錢前,法律之神出現了,問失主:錢找回七成,可不可以接受?
失主說:可以(反正找回來的機會不大,能找回多少是多少)
後來真的找到錢了,失主已經獲得好處(找回七十塊)了,
失主卻怪法律之神說:哼!你只幫我找回七成,你是惡法!
有道理嗎?
結論:
當你丟掉錢時,人家幫你撿回來,你應該給人家三成(法律),
人家不要三成,那是人家的善意(道德),
人很奇怪,對於自己要盡的法律義務(給三成)避而不談,
卻用道德指責撿到錢要求三成的人貪心,
對自己,連最低標準的道德(法律)(給三成報酬)都不願意遵守,
卻用比較高標準的道德(不能貪心)去要求別人~
參考法條: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
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
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以 下 為 新 聞--------------------------------------------------
撿四萬可否留一萬二 不給?四萬可否不還
- 2010-09-13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程平】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今天指稱有一名家境清寒的女大生投訴,
表示自己日前在校園遺失包包,裡面並放有父母貸款而來的四萬元學費,
沒想到撿到這個包包的同校學姐,竟要求要依法索取三成的賞金,
如果不從,就要行使留置權,扣住她的學費,
對此,出席記者會的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表示,
依法如果是金錢這類可分割的遺失物,
拾得人確實最高只能留置拾獲金錢的三成,
並協調施主給予紅包,其餘七成據為己有就是涉及侵佔,
黃偉哲表示,他會提案修法,要取消這種變調的「留置權」。
立法院在去年初通過民法第805條的修法,
確定遺失物拾得人,
在還沒獲得施主三成價值以內的報酬前,可以對遺失物有留置權的概念。
因為這樣的修法,讓這名遺失學費的女大生,
竟然就被撿到包包的學姐要求,必須先給三成賞金,
不然將會行使留置權,暫時不歸還失主的註冊費用。
對於這名學姐的要求,法務部郭宏榮科長表示,
依法這名學姐其實只能留置所有拾獲現金的三成,
其餘七成如果也留置,就必須被檢視有沒有侵佔的故意。
至於如果遺失物是不可分割的物品,
那拾獲人在協調報酬過程中,要如何留置三成的部份,
郭宏榮說,一旦遺失人在一個月內不願意回應拾獲人的報酬要求,
拾獲人可以將拾獲的物品拍賣,再進行分割。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