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18金釵」爭議成為勞資角力焦點,
工會跟公司各說各話,
工會主張合法,公司主張曠職~
想法:
1.其實這件事情有趣的地方,在於雙方並不是各說各話!
事實部分,如果你去看雙方提出的時間版本,
雙方的時間版本看起來並沒有衝突,
空姐說:15:45飛機還沒靠橋,
長榮說:15:52分跟15:53分靠橋,
這個有矛盾嗎?沒有吧!
哪來誰打臉誰的問題?
各說各話的,不是事實部分,而是雙方對這件事情的解讀~
2.長榮現在抓住工會宣布4點罷工這點,
甚至拿工會簡訊
說工會自己講4點以後「報到」的才可以停止工作,
進而指責18金釵曠職,影響顧客權益,
但我認為,
顧客權益在過去幾個月談判過程,本來就是岌岌可危,
後來因為罷工實現而具體化,
這個後果,難道公司沒辦法預料嗎?
當18金釵空姐報到後明確表示參與罷工時,
公司就應該啟動應變計畫了,
後面拖延三個小時才起飛,是因為罷工的影響,
不是因為空姐最後那幾分鐘(15:53至16:00)沒進艙!
空姐最後7分鐘進艙,然後在4點退出,
對飛航安全有什麼幫助呢?
除非空姐要負擔的飛安工作是在7分鐘內可以完成,
否則拿那個7分鐘做文章,
其實只是確保自己可以站在道德高位指責他們而已,
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是另外一回事!
3.回到法律,
空姐在15:20抵達機場,到15:53前飛機還沒靠橋,
這段時間,空姐是處於無法提供勞務的狀態,
公司也是沒辦法接受勞務,因為飛機沒靠橋~
後來飛機靠橋,空姐在15:53處於可以提供勞務的狀態,
但預定4點罷工的空姐,
是否可以在7分鐘內完成其應該負責的勞務呢?
如果沒有辦法,那要他們進去幹什麼?
他們進去,只是確保一件事,就是不落人口實而已~
他們當初選擇沒進去,現在就是被公司拿出來鞭打...
這,就是後果!
但在法律上空姐是否構成曠職?
7分鐘拒絕提供勞務,是否構成曠職?
這個有待法院判斷,
不過那個量(時間長度)一定會影響法官的判斷的,
罷工開始前的7分鐘拒絕提供勞務,
考量後面長達12天(還沒結束)的罷工活動,
這個部分即使違反雙方勞動契約,處分也不可能過重,
更不可能構成解雇理由,
因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必須要是:無正當理由+曠職+連續三天,
才能構成解雇事由,
所以即使長榮公司事後要秋後算帳,也不可能重懲,
因為法律上站不住腳~
4.那為什麼長榮公司現在要拿這個7分鐘大做文章?
公司本來就不是為了訴訟上攻防,而是公關攻防戰,
公司希望營造甚至強化
空姐為了自己的私利不顧旅客的形象而已!
從鄉民的反應,我認為長榮跟他的公關公司做得蠻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