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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到深夜(咦不是開始休息了嗎?)接到一則簡訊,
是一個n年前的客戶C女士發過來的,
大概是說
之前在我的協調之下,她跟小三和解了,
可是最近幾年,她還是非常痛苦,
特別是最近看到前夫的臉書,
發現他跟小三婚後生了一個小孩,
回推年紀,應該是他們婚姻期間懷孕的~
如果當初知道他們懷孕才急著離婚結婚,
她根本不會同意離婚、和解!
她很氣他們隱瞞這個事情,騙她同意離婚、和解。
她想告他們⋯
看了看,k打電話給她,聊了一下,
k:「換個角度想,妳不是輸給那個女生,而是輸給小孩!
一般男生外面玩玩還是會回家,
對方應該是拿小孩當武器,你先生才會跟妳離婚的。」
「都離開了就不要再想他們的事情了!
他們跟妳無關!妳會痛苦是因為妳還在意!」
k:「已經和解就沒辦法再告通姦了,
當年的和解文件是我做的,
我一定是處理得很乾淨,
你簽了之後是沒辦法告的,
檢察官看了和解文件後就不起訴了。」
C女士:「沒辦法告了嗎?」
k:「技術上可以主張民事和解
是在重大事情遭到隱瞞的情況下簽署,
撤銷簽約意思表示。
可是要考慮到的是,妳的情況!
都過這麼多年了,
妳還是走不出來,再告下去,更走不出來,
這種撤銷意思表示的官司也沒那麼好打,
如果官司結果不如預期,妳會更痛苦。」
談一談後,c女士打消了提告的念頭,
放下電話,感覺到非常疲憊,
有句話是「結婚不是那張紙」,
其實,離婚又何嘗只有那張紙呢?
簽完字後,前夫擁著新歡結婚去,
只剩下一顆破碎的心跟幾百個失眠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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