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北市議員徐弘庭為了波多野結衣卡的事情,
質疑柯文哲與悠遊卡公司董事長戴季全間有特殊性關係,
引起輿論譁然,一堆鄉民也跑去徐弘庭的臉書留言,
徐議員強硬表示,
對若干以不雅文字攻擊的,要來一個告一個,
後來有律師撰文提點鄉民自保之道,
其中一點是
萬一徐議員在台北提告,
鄉民可以主張移轉管轄,移到自己的戶籍地,
讓徐議員疲於奔命~
其實嚴格講,偵查中是沒有管轄問題的!
你去看刑事訴訟法第4條到第14條有關管轄的規定,
都是規定法院管轄,
至於檢察官偵查的部分,僅準用第13條第14條,
遇到相牽連案件,也是用第15條處理
也就是,嚴格講,
刑事訴訟法第5條所謂的要跑到被告住處提告的規定,
在偵查階段,是不適用的~
其實偵查階段管轄問題,
不是看刑事訴訟法,而是要看法務部的規定!
法務部有一個"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是針對各地檢署承辦案件管轄問題作出規定,
其中第三條規定,如果被告以戶籍地為由要求移轉管轄,原則上是"不准"的!
(針對檢察署這樣的決定,無法異議喔~)
以k處理相關刑事偵查案件的經驗,
你住台北,結果跟台南的人有糾紛,
對方在台南提告詐欺,
雖然你住台北,不好意思,
還是要跑到台南警察局做筆錄,甚至在台南地檢署開庭勒,
你聲請移轉管轄,通常是徒勞無功的,
因為台南的警察已經做好告訴人的筆錄,就差被告的筆錄,
台南檢察官就算想移到台北,
通常還是會要求先在台南做完筆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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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路妨害名譽這樣的案件,
通常是隔地犯,
比如:在高雄的鄉民幹譙台北的市議員,
這樣的情況下,犯罪地有兩個地方,
一個是高雄(行為地),一個是台北(結果地),
台北地檢署還是有管轄權勒~
其實最要命的是,
台灣知名網站的機房通常都在台北(大多在內湖),
所以犯罪地一定跟台北有關,
台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一定可以調查!
所以勒,高雄鄉民可不可以聲請移轉管轄?
可以聲請阿,
但是你聲請看看,通常是不會過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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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15條: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
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
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之。
刑事訴訟法第16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行偵查時準用之。
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
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
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
(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
(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管轄者。
(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
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