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個案件,
一個老頭被告販毒,一審被重判,已經被押一年多了~
<事務所>
家屬:"律師,我老公真的是無辜的,他是有聚賭,但絕對沒販毒!"
每個當事人或家屬到事務所來,通常都說自己/家人是冤枉的,
況且這次是有三個人出面指控,
一個人是意外,兩個人是偶然,三個人?
所以k一開始也是持一個懷疑的態度,至少看到卷內資料再下判斷~
<閱卷完>
看完卷內資料後,
發現這似乎是一個三人成虎的案子~
第一點,
警察長期間監聽,卻沒有聽到與毒品有關的對話,
頂多是很隱諱的說:你過來,甚至說帶一副牌之類的對話,
這樣的對話,
頂多證明老頭曾經與abc碰面,
並無法證明老頭販毒阿!
第二點,
三個指控的人都是吸毒者,
做筆錄時是否處於恍惚狀態?證述是否可靠?
都是問題~
第三點,
指控人裡面,
a做完第一次筆錄後就人間蒸發,這樣的筆錄是不能用的!
b說賣毒給他的是綽號阿狗,可是老頭的綽號不是阿狗,
這個可能有張冠李戴的問題~
至於c,是一個毒販,
根據法律規定
只要供出一個上游(提供毒品給他的人)就可以減刑,
也就是他有指控他人換取輕判的動機!
另外,
c第一時間供出的上游並非這個老頭,而是另有其人,
警察檢察官對於c翻供這件事情竟然毫無質疑,
這也是很奇怪的一件事~
<開庭>
k:"我們聲請調查證據,希望傳喚某男某女到庭作證,
他們可以證明是到老頭家是要聚賭,
且沒有看到交易毒品或吸食毒品的事情~"
k:"另外,我們希望傳喚abc,並勘驗監聽譯文,
還有,我們勘驗當時c翻供改稱老頭才是販毒的那份筆錄光碟!"
法官:"我們會斟酌考慮!"
<開庭>
某男:"我去那間房子都是聚賭,
但是畢竟是違法的事情,我們通電話都很隱密,不會講太多!"
"沒有!沒有!沒有看到誰在吸毒或賣毒!"
某女:"大家在那邊就是賭博阿!我輸了一屁股~"
a還是沒出現,
c也沒有出現,他的案件判完後他也跑路了!
b:"賣毒給我的是阿狗,不是老頭!"
檢察官:"那你為何在警局是這樣講?我要辦你偽證!"
b:"警察是拿一張紙上面寫老頭的電話號碼,說這個就是阿狗的電話,
我才說那應該就是跟這支電話買毒的,
可是阿狗跟老頭是兩個人,你硬要我說是同一個人,我沒辦法!"
檢察官:"這個案子結束,我要另外辦你偽證!"
k:"我認為b從頭到尾是講實話,
警察誤導他,問題在警察身上,要檢討的是警察,
檢座你怎麼會反倒要辦證人偽證?如果要辦,應該辦警察任意使人入罪!"
法官:"雙方不要爭執這個,我們會斟酌~"
另外,法官檢察官律師三方又開了幾次庭,
勘驗相關監聽譯文及筆錄光碟,
發現c聲稱的幾次交易(老頭賣他毒品)的日期,
其中有幾天他們應該沒有碰到面,不可能有毒品買賣,
甚至c也跟警員講,某一天不可能,
如果他缺毒品,應該是他主動打電話給老頭,
但那一天並沒有這樣的通話記錄,都是老頭打給他~
這個案件,經過這樣的調查,
應該已經看得出來:
警察在第一線蒐證過程是有問題的,
k也覺得,老頭應該是被冤枉的,至少有這個判斷空間~
<宣判>
判決下來,還是冰冷的四個字:"駁回上訴!"
結語:
刑事訴訟法固然明文規定"無罪推定",
不過以k辦理刑事案件的經驗,
想要在刑事庭爭取到無罪判決,要花很大很大的力氣!
(也許哪天檢察官有相同感覺
覺得要讓法院判有罪需要很大力氣,
那時司法體系才算真正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律師都覺得困難了,何況一般民眾?
在k眼裡,
一般民眾在刑事法庭裡,確實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已經喪失了主體的身分,而淪為客體(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