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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晚上八點,
大部分人正在跟朋友聚會,或陪小孩的時候,
k還在辦公室裡,
處理一份這陣子最難寫的一份狀~
這是一份言詞辯論意旨狀,
法官要結案了,這是最後的陳述,
要把整個案情簡化成一個簡單的故事,
並將相關資料證據,搭配法條,作一個整理~
當然,案件先天長什麼樣子也很重要,
證據沒辦法無中生有,
律師只能在既有證據範圍內整理出
一個法官會接受會認同的說法~
從這個角度來看,
律師某程度有點像電影工作者,
除了設定腳本外,
還需要針對證據資料做剪輯,
透過剪輯,
剪成一個法官會接受會被說服的故事~
(當然,對方律師也會提出他們的版本!)
星期六晚上十二點,
終於寫完狀子,離開辦公室時,松江路上已經沒什麼人跟車子,
沒有人知道我在加班,包括客戶~
離開辦公室前,再把狀子看一遍,
看著言詞辯論意旨狀二十幾頁的份量,
有種鬆了一口氣的感覺,
但能否說服法官,很難說勒~
書狀就是寫給法官的情書(?),
當事人希望可以打動法官,
但他們口拙手笨,不知道心上人(法官)在想什麼,
又愛又怕受傷害,只好委請律師處理~
從這個角度來看,
律師某程度就是專業的情書捉刀人~
不過,依照k的經驗,
有用,寫少少幾張就有用,
人家如果打定主意發給你好人卡,
那寫100頁,大概也是沒什麼用~
ㄟ,既然這樣,那我寫那麼多幹嘛?
嗯!我只是想確認自己有盡力而已~
盡人事後,才能坦然的聽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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