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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晚上八點,

大部分人正在跟朋友聚會,或陪小孩的時候,

k還在辦公室裡,

處理一份這陣子最難寫的一份狀~

這是一份言詞辯論意旨狀,

法官要結案了,這是最後的陳述,

要把整個案情簡化成一個簡單的故事,

並將相關資料證據,搭配法條,作一個整理~


當然,案件先天長什麼樣子也很重要,

證據沒辦法無中生有,

律師只能在既有證據範圍內整理出

一個法官會接受會認同的說法~

從這個角度來看,

律師某程度有點像電影工作者,

除了設定腳本外,

還需要針對證據資料做剪輯,

透過剪輯,

剪成一個法官會接受會被說服的故事~

(當然,對方律師也會提出他們的版本!)

星期六晚上十二點,

終於寫完狀子,離開辦公室時,松江路上已經沒什麼人跟車子,

沒有人知道我在加班,包括客戶~

 

離開辦公室前,再把狀子看一遍,

看著言詞辯論意旨狀二十幾頁的份量,

有種鬆了一口氣的感覺,

但能否說服法官,很難說勒~

書狀就是寫給法官的情書(?),

當事人希望可以打動法官,

但他們口拙手笨,不知道心上人(法官)在想什麼,

又愛又怕受傷害,只好委請律師處理~

從這個角度來看,

律師某程度就是專業的情書捉刀人~

不過,依照k的經驗,

有用,寫少少幾張就有用,

人家如果打定主意發給你好人卡,

那寫100頁,大概也是沒什麼用~

ㄟ,既然這樣,那我寫那麼多幹嘛?

嗯!我只是想確認自己有盡力而已~

 

盡人事後,才能坦然的聽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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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