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人妻夥同小王殺夫詐領保險費的案件,
案情可比玫瑰瞳玲眼,因此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204/36245787/真狠嫩妻拉小王殺夫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204/36245791/18歲蠍女貪4600萬保險金
今天又有最新發展,就是也有可能是被害人詐保反倒被同夥殺害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205/36248174/人夫詐保反被殺
這個案件據說是家屬起疑去報案的,
不過,即使家屬不報案,這個案件死者死亡前向多家保險公司保了鉅額保險,
保險公司也是要追查的!
問題來了,
整件事情看起來是刻意策動的故意案件,那保險公司要不要理賠勒?
這要看被害人與各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契約內容,
而各公司的保險契約除外條款部分,通常是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去訂定,
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本文: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法第109條第3項本文: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也就是,保險法規定,下列幾種情況保險公司不需支付保險費
1.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2.被保險人因犯罪被處死
3.被保險人因越獄死亡(這個比較少見)
那以這個案件來看,當然合謀殺人的人必須要負起共同殺人的刑責,
但保險契約可能還是有效!
除非有證據可以證明:死者(被保險人)有參與共謀,甚至同意被殺害!
(死者參與共謀還不夠喔,如果是講好撞傷自己,卻被同夥殺掉,
也不算是死者自己故意自殺,保險公司還是要理賠!)
今天的新聞的這個新的發展,對保險公司是有利的,
不過死者已經死亡,
依照一般常情,死者也許有動機詐保,為了保險金去故意傷害自己,
但不至於連自己的命都不要(人都死了,保險金也享用不到),
所以勒,
不管實情是人妻夥同小王殺害老公,或死者故意詐保被黑吃黑殺掉,
保險公司還是要理賠~
不過保險公司通常會援引保險法第121條拒絕理賠,
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但是勒,本件保險受益人並非人妻,而是死者的三歲女兒,
所以保險公司要用這一條拒絕理賠,是不行的~
結語:
k一向對保險公司不報好感,
因為收錢快,給錢卻GGYY的(打過保險官司你就知道勒~),
不過勒,如果小孩還小,不想因為若干意外或病痛發生而拖累家人,
保險還是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