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因為兒子與媳婦離婚官司而看不到孫子
只能說,世界上還是有金錢買不到的東西阿,
宣明智那麼有錢,什麼東西都買得起,卻無法看到孫子,
我們平凡老百姓固然羨慕宣明智生活優渥,
但他未嘗不羨慕我們家庭和樂勒~
不過喔,
只要男女之間感情生變,
小孩往往成為雙方爭奪的目標,甚至用作報復對方的工具,
k處理這類案件,最常碰到的附帶問題就是,
對方不讓自己看小孩!
有的已經離婚各自尋找幸福,
但擁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就是不願意前夫/前妻來看小孩,
甚至跟小孩說:"媽媽不愛你!"
對於這種情況,
我的想法就是:"你們大人不爽彼此是一回事,別把小孩扯進來!"
小孩也有權利看他的爸爸媽媽,
這是小孩的權利,不容大人恣意剝奪!
(即便離婚,難道你前夫/前妻就因此不是小孩的父親/母親?)
一般人都有一個錯誤觀念,
就是以為"小孩監護權"就是"小孩的所有權",
只要爭取到了,小孩就是我的所有物,
不容對方接近,甚至在小孩面前把對方妖魔化~
這是WTF的變態想法?
你先生也許對不起你,不是一個好老公,
但未必是一個不及格的父親!
你太太也許不再愛你,但未必不愛小孩!
小孩自從出生後,就是你跟對方的小孩,
這是一輩子都無法改變的事實!
即使你跟對方離婚,那也是你跟對方解除婚姻關係,
即使你取得小孩監護權,
那也只是法院判定由你擔任小孩的主要照顧者,
由你一個人擔任法定代理人而已,
法律上的效果頂多就是
法律文件上只需要你的簽名,
小孩要念哪一所小學由你決定,不需要跟對方商量而已~
而法院在判決時通常會判給對方一個探視的權利,
通常是兩個禮拜特定時間可以看一次小孩,
讓小孩也可以不受父母離婚的影響
(通常一定會有影響,但要把影響降到最低),
也能享有雙親的關懷~
探視權,不是大人的權利,而是小孩的權利,
任何人(包括取得監護權的一方)都沒有資格
剝奪小孩與親生父母見面的權利!
結語:
你跟另一半不爽婚姻破裂是一回事,別把小孩扯進你們之間的戰爭裡!
更別把小孩當成報復對方的工具,
面對有這種扭曲心態的人,最好的方式就是:聲請改定監護~
因為一個心裡充滿恨的爸爸/媽媽,是不夠格擔任好監護人這個角色的!
PS:
另外大家常會有的一個錯誤觀念就是:
監護權不歸我,我就不出撫養費!
請問一下,你離婚,是跟你老婆離婚,小孩會因此變成不是你的小孩嗎?
既然不會,那你做人家父親的,有什麼立場說我不用出錢養小孩?
監護權不歸你,並不代表你不用善盡撫養義務喔,
不管監護權法院怎麼判,撫養義務是雙方都要負擔的,
並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有所不同勒~
相關條文: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
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
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
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
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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