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正在忙著寫狀子時,有一位東森記者主動上門希望詢問法律問題,
接過記者手上的法律文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是PLAYBOY台灣代理商與一位平行輸入業者的商標侵權糾紛,
檢察官最後給予不起訴處分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009/279973.htm
因為不久前K也才剛處理掉一件類似案件,
客戶是平行輸入業者,被告侵害商標權,標的是金頂電池,最後也是不起訴,
這個題目的問題點在哪,K算清楚,所以同意接受採訪~
記者先拿處分書上的一個名詞"權利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理論"詢問K,
K的說法是:
商標法是保障商標權人,今天你購買的是真品不是假貨,商標權人已經獲得他應有的利益,
接下來你要賣給誰,或轉幾手,都不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平行輸入業者在中國購買,只要是真品,則已經支付相關費用給商標權人(PLAYBOY),
在台灣再販售,沒有侵害商標權人的問題,
這就是權利耗盡原則及第一次銷售理論的意義~
K再強調:
商標法是保障商標權人,並沒有促進代理商壟斷市場的意思,
今天台灣代理商固然取得總代理可以販售PLAYBOY的商品,
但並不代表在台灣只有代理商可以販賣,平行輸入業者也可以,
只要是真品,不是假貨,都沒有違法的問題
不然只有代理商可以賣,代理商把價錢拉得高高的,消費者別無選擇,對消費者也不公平,
平行輸入業者的存在,讓消費者有機會買到比較便宜的正牌商品,對消費者有好處,
而這個案件裡,如果那位棄醫從商的平行輸入業者生意作得這麼好,還可以開跑車,
那也意味著:
台灣代理商訂的價錢過高,起碼跟中國比,高出太多(價差過大),
不然該業者也不會有從中得利的空間!
記者跟攝影記者採訪了兩段就告退了,K也不知道何時會播,
想說這樣的法律議題應該是墊檔新聞,也沒有放在心上,
不過晚間陸陸續續有朋友在臉書表示看到K,K才注意到這則新聞~
感想喔?
我覺得平面媒體跟電子媒體畢竟不同,
之前寫蘋果日報的法律問題評論,可以花一兩個小時寫,慢慢寫慢慢想,
電子媒體就不一樣,採訪時也許講了五六分鐘,最後剪出來就只有幾秒,
如何把重點在10到15秒內丟出來,很有難度,
不過也算是一個經驗勒!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本文: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
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