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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王金平的律師,

我會作下列主張:

依照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規定,

國民黨根本沒有理由撤銷王金平黨籍!

 

因為該規程第4條寫得很清楚,

(1)要犯特定犯罪(貪污毒品性侵害之類的重大犯罪),

       經一審法院判有罪,才可以停權,二審判有罪,才可撤銷黨籍,

(2)如果是犯上開特定犯罪以外的犯罪,

       也是要情節重大法院判有罪,才可以撤銷黨籍,

另外第5條規定:

黨員公開聲明退黨有損黨譽或加入其他政黨者,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綜合言之,除了上開三種情況,國民黨不得撤銷王金平的黨籍!

 

王金平有犯罪並被法院判決有罪嗎?沒有!

王金平有退黨或加入其他政黨嗎?沒有!

那國民黨可以作出撤銷黨籍的處分嗎?不行!

 

結論: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於法無據!

(從根本上拔除引信~)

 

結案收工!

 

ps:

也許國民黨會引用第2條第2款規定,

主張王金平損害黨的名譽,所以得依第3條撤銷黨籍~

但國民黨要舉證證明"王金平關說案毀損了黨的名譽",

比如:國民黨支持率下降了多少?

而那是很難證明的,

就算是有這樣的民調數據,

那也可以歸咎於馬總統處理此事的魯莽造成,而非王金平關說的因素~

且國民黨不久前處理基隆市長張通榮的關說案,張通榮還被法院判刑,

結果國民黨處分結果是停權三個月,

張通榮關說,被法院判刑,只停權三個月,

王金平關說,連起訴都沒有,就被撤銷黨籍,

那就突顯出國民黨在處理王金平時,顯然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則其撤銷王金平黨籍的處分之正當性,就完全不具備勒,

兼以撤銷王金平黨籍還會衍生憲法上爭議,

法院在審理時應會朝向"寧可從嚴審查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的合法性"方向處理,

總之王金平在法律戰場上未必會居於下風~

 

相關規定:

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

http://www.kmt.org.tw/page.aspx?id=13&aid=5520

 

第4條: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

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

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

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

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

但經上訴後判決無罪者,應予以恢復黨權。

 

黨員犯前項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犯第一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

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

仍得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先行停止黨權或停止黨權以上之處分。

 
 
黨員犯罪所犯為第一項以外之罪,在法院判決有罪後,
 
所犯情節重大,有害公義、損害黨譽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第三條規定之處分。
 
 
第5條
 
黨員公開聲明退黨有損黨譽或加入其他政黨者,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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