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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個司法新聞,

就是一個知名檢察官(一般民眾可能很陌生,但法律圈內算知名)發起檢察官6/4運動,

在6/4跑去最高法院門口靜坐,

從新聞可以知道這個活動有一千多位檢察官連署(全國檢察官的80%)

6/4那天非常熱鬧,有一百多位檢察官前往致意,

(靜坐處附近就有台北地檢署,高檢署,最高檢察署,一堆檢察官都在那裡辦公勒)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605/34277605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2/132012060401054.html

 

對這個活動有兩個看法:

 

第一個(程序面)

依照集會遊行法,不得在法院前舉行集會遊行,

吳檢察官用個人靜坐的方式,其他檢察官是去探望他,不是參與遊行,

這個方式躲過了相關規定,不過也有負面示範的作用,

哪天民眾也用個人靜坐方式抗議,檢方該如何處置?

 

第二個(實體部分),

檢察官這次抗議的對象是最高法院,因為最高法院最近做了一個決議,

決定法院職權調查,只限於對被告有利的事實,不針對被告不利的事實,

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應該由檢察官去舉證,

不應該讓法官替檢察官補位擦屁股,

這引起了檢察官的抗議,

說實話,檢察官掌握了國家公權力,

如果證據不足,應該予以不起訴,

而不是起訴後要求法院替他補充相關事證,

相形之下,被告是一個相對弱勢的人民,

即便加上律師,其手邊資源還是難以跟龐大國家機器做對抗,

這時應該鼓勵法院寧左勿右,寧可偏向被告,也不要偏向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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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