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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個新聞,就是司法官考試出了一題:

房東甲出租雅房給女大學生A,

且將自己房間與浴室之共壁鑿了一個小洞,

某日A入浴時發現甲將眼睛貼在小洞上,

憤而與男友將甲扭送警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b.甲得以自己係因擔心A浪費水電、瓦斯,小洞僅供監視為理由,排除刑事責任

c.甲未利用任何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

d.甲自己係房屋所有權人,其無刑事責任

結果答案是c,無罪,輿論於是譁然,說這是恐龍考題,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06224/IssueID/20110818

 

對於上面這件事,我的看法有兩個層次:

 

第一個,

沒有恐龍考題,只有恐龍題型,

法律這種社會科學,沒有標準答案是正常的,

一樣的罪名,前提(事實)改變一下,答案就不一樣勒

用選擇題方式來考,本身就是個錯誤,

因為題目很短,前提事實給的不清楚,要考生怎麼回答?

不過我能原諒並忍受這個錯誤,

因為這個考試只是要從9000個考生裡

篩選出排名前面的人(一兩千個)參加第二試,

第二試用申論題,比較看得出思考歷程跟程度,

畢竟如果只採一次考試,連毫無程度亂寫的考卷(程度趨近於零)都夾雜在裡面,

反倒容易使老師改到頭昏眼花,把一些真的有實力的考生犧牲掉~

 

第二個,

這題只有考刑法315條之1嗎?

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有沒有考?

刑法第315條之1要件裡有"使用工具"那要不要檢討有沒有使用工具?

還是說:喔,偷窺很可恥,一定成立犯罪?

如果是這樣的話,法律用直覺判斷就好勒,

高中畢業就可以當司法官了,還用念四年法律系?

你說:法律規定不合理還遵守,你是法匠,

法律不合理,要修法阿,修法前還是只能用現今法律判斷,不然勒?

司法官是立法委員嗎?遇到自以為不合理的法律就無視,那也不需要法律勒~

 

另外,使用工具這個要件既然是在窺視他人這條罪上,

那使用工具當然要跟窺視他人這個目的有正當合理的連結才是,

那"用工具挖洞"有沒有罪?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你覺得這個"工具"是指鑿洞的工具嗎?

很明顯的,

法條是指與窺視及竊聽有關的工具,

就是  望遠鏡  竊聽器  透視鏡頭  之類的物品,

那可不可以擴張解釋"工具"的定義,把鑿洞工具包含進去?

這時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跳出來說話勒:不行,

因為刑法是一個效力很強的法律,

解釋上只能從嚴不能從寬,不然就有流於恣意的危險勒,

在這樣的解釋下,用工具挖那個洞的行為,

本身並不是這個法條要處理的,

所以勒,能不能成立這條罪?沒辦法~

但沒辦法成立這條罪=/=無罪阿,

性騷擾防治法可不可以處理?

民法侵權行為法可不可以處理?可以的,

鄉民們不要看到"無罪"兩個字就抓狂,

這條罪無罪並不代表  另一條罪無罪  正義已死  勒~

 

法律本來就不適合用選擇或是非,

選擇型題目你再會思考,

呈現於紙上的就是abcd勒(天才選的c與笨蛋亂猜的c等值),

不過那是另一件事,上面已經講過勒,

就這題而言,我不認為a一定錯,

但a也未必如投訴者講的那樣是絕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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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