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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個月開一個刑案偵查庭,擔任被告辯護人,

對方也有請律師當告訴代理人,態度很不客氣,

檢察官也先入為主認為我們不對,

k輸人不輸陣一定是正面迎擊,

並向檢察官說明對方律師主張的謬誤之處,

檢察官後來有改變態度,對方律師臉色不是很好看

 

開完庭出來後對方律師急著離開,

k請客戶等我一下,趕快跑去跟對方律師打招呼換名片,

態度轉為笑容可掬和藹可親,

客戶也愣住(大概覺得k變臉也變太快了),

不過主動表示善意後,對方律師的態度也變得蠻友善的,

後來幾次開庭,開完庭下來雙方還會聊幾句相互關照一下,感覺很不錯~

 

其實k這樣做有兩個道理:

第一,雙方當事人互告,氣氛必定不佳,也不會碰面,碰面也不會有好話,

這時雙方律師應該肩負起中間人的角色,

預留雙方和解的空間,不能連雙方律師都劍拔弩張,

所以跟對方律師互換名片保持聯絡維持良好關係是必要的,

第二,雙方律師在法庭內攻防是一回事,各為其主,

出了法庭應該儘速抽離案件,

沒有必要跟對方律師生氣,

對方律師也只是做他份內的工作而已

所謂不打不相識,

其實最瞭解你辦案實力的,不是同事,而是跟你對陣過的律師,

雙方是同行,這個圈子很小,

雙方在這個案件裡處於對抗關係,也許下個案件就變成同一陣線,

 沒有必要為特定案件傷和氣

 

對於某些案件的對手律師,k是很欣賞的,

跟這些優秀的對手對陣,是很有趣的事情(雖然比較累),

有時對手律師做出某些厲害主張攻防,

在想辦法回擊的同時,會覺得:哇!這招真不賴!

而他們也會逼出k的潛能,

的確有些很滿意的書狀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完成的,

其實到後來勝敗已經是其次了(當然對當事人很重要,我也很想贏),

雙方對陣攻防的過程帶來的滿足感,是很渾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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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