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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到法扶擔任諮詢委員跟審查委員,
 
接到不少案件,

有一類算是大宗, 來問的民眾有老有少, 但遭遇及處境都相同,

就是帳號被盜用成為詐騙集團人頭戶,
 
檢警抓不到詐騙集團, 就把人頭戶當作詐欺共犯偵辦起訴~

好奇問他們為何願意提供身分證或帳戶,

不外乎:為了找工作, 被公司要求提供帳戶密碼, 或開新戶頭,

                遺失身分證, 沒去報遺失,

                當然也有想援交的老頭
               
                因為色欲攻心而提供帳戶密碼給人家, 卻連人都沒看到被耍得團團轉的,

這些案件千篇一律都被以詐欺罪起訴並定罪,
 
他們是求助無門才上門尋求協助~
 

當然不能排除真的有人是販賣自己的身分資料給詐騙集團,

不過勒, 這類案件都被起訴並判有罪, 幾乎沒有例外,
 
也太誇張了點,

難道檢察官法官真的是活在象牙塔的外星人嗎?

他們真的認為這類案件的所有人頭戶都是詐騙集團的共犯?

還是只是一個直覺?一個臆測?一個想當然爾?

(按, 我們法律人案子作久了都會有個想當然爾,
 
也就是職業敏感度/職業直覺,

不過勒, 伴隨而來的也有些許執業倦怠,
 
案件一忙起來, 就習慣性的以職業直覺下判斷,

但是魔鬼藏在細節裡,
 
有時候那樣的職業直覺不見得可以適用在這個案件, 甚至會導出一個錯誤的結論~ )

 

我們當律師檢察官法官的人也可能會掉身分證,
 
但是遇到這種事情通常能全身而退,

因為以這一行的身分地位或收入, 不太可能有提供資料給詐騙集團的動機,

檢察官法官基於同是法律人的身分認同, 通常也不會予以起訴或判有罪~

 

但是其他行業的一般老百姓
 
就真的會為了幾塊錢把自己的身分資料提供出來嗎?

這也是個問號?

既然是個問號,
 
那法官檢察官輕易做出:"所有掉身分證的人都是詐騙集團的共犯"的結論,
 
會不會太快了點?

這樣的判斷是不是符合無罪推定的原則?

 

有些人沒學歷又沒技術, 只能打打零工養家,

對他而言, 今天有人願意提供工作機會, 高興都來不及了,

一個背著"小孩要上學要用錢, 爸媽生病看醫生要用錢"壓力 又沒有一技之長的人, 
 
在尋求一份工作過程中,

面臨
 
(1)交出身分證, 有工作;
 
(2)拒絕交出身分證, 失去這份工作的抉擇, 卻只有幾分鐘考慮時,

(後面還有一堆人在等勒~)

會做出什麼樣的決定?你能期待他做出什麼樣的決定? 

而雇主一開始就要求提供帳號以便匯入薪水, 是很不合理的要求嗎?

那這個人因此提供身分證開戶, 有何不合理可言?

可以因為這個人 學歷低 收入低 沒有什麼社會地位, 就推斷他是高犯罪危險的人嗎?

(按, 高學歷的人品行一定好?這也未必吧? 葉素菲 王令麟 騙得可大的勒!)

 

從司法判決還是可以嗅到一點"這社會還是有階級歧視"的味道~

 

--------------------------------------以下為新聞報導--------------------------------------


人頭戶悲歌 系列報導之2 《暗夜哭聲》 痛訴法官冷血


「預設有罪」 求職受騙枉遭判刑 生不如死
2010年03月04日蘋果日報

 

對於有人遭詐騙金融帳戶成人頭戶卻被司法判刑,幾欲以死自清,

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之一的警察大學副教授葉毓蘭,非常感同身受,

因她親人去年中同樣在求職時被騙帳戶,卻遭檢警當成詐欺幫助犯偵辦,

即便她積極協助,親人至今仍未獲解套。

警政學者的親友遭遇尚且如此難堪,平民百姓碰上了更是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

去年7月初,葉毓蘭的外甥女循報紙徵才廣告應徵司機工作,卻被騙取金融帳戶,

後遭檢警以涉14起詐欺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外甥女四處求援碰壁,最後絕望向她求助。


學者親人也受害 


 

警察大學副教授葉毓蘭表示,
 
被騙金融帳戶當然也是受害者,不應被視為幫助犯。

同時間,去年9月本報曾報導,
 
一名無辜遭詐騙集團騙取帳戶的受害者,被法院判刑後舉家燒炭以死自清,

葉毓蘭感嘆這家人與外甥女悲慘境遇如此相似,
 
才撰文《外甥女的暗夜哭聲》投書本報,痛陳檢警與法官「冷漠而冷血」。

「她只錯在太容易相信別人,但絕非罪犯。」

葉毓蘭說,外甥女入佛門進修多年,長期與世隔絕,去年重入社會,

因此被詐騙集團所言須提供密碼以測試帳戶能否正常運作,才可獲得工作的說法蒙騙,

但證詞不被檢警、法官採信,

縱使事後該詐騙集團被偵破,也對騙取帳戶犯行坦承不諱,

但至今僅11案不起訴,仍有3案尚待審理,帳戶未解凍,幾乎無法找工作。


葉毓蘭表示,投書見報後,她不斷接獲各地受害者陳情,

指檢察官、法官幾乎一致認為,被告已成年,加上政府強力宣導,

應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有幫助犯罪的可能性,

「基本上(法官)已經預設你有責任、有罪。」

縱使被告提供所保留的詐騙廣告,調出應徵當下的通聯紀錄,

法官仍以自由心證做有罪推定,將無辜受害者定罪,
 
甚至叫受害者協商認罪,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司法冤案毀清白

葉毓蘭指出,法官忽略詐騙集團工於心計、掌握人性,
 
將被害人逕予判刑入獄,致被害人對前途茫然、對司法絕望,

更萌生自殺念頭以死明志,卻只認為刑罰不重、毋須輕生,
 
「根本不了解那是人家一生的清白!」

如此冤案不知凡幾,她沉痛地呼籲,
 
司法人員應徹底釐清被告是否落入詐騙圈套,不要用自以為是的簡單邏輯將人定罪。

詐騙徵才廣告特徵

˙工作內容籠統
˙多為馬伕工作
˙只有行動電話可聯繫,無明確地點
˙強調無經驗可、待遇佳等異常優渥條件
˙廣告工作內容與對方告知不同
資料來源:刑事局、《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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