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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奇怪, 幾年前周占春重判趙建銘時, 媒體名嘴不是把周占春捧上天視為司法英雄?

現在同一批人又把周占春講成妖魔鬼怪, 只因這些媒體名嘴不喜歡他的裁定?

這些人 自以為是上帝 順我者昌逆我者亡 的暴民心態也就可見一斑了~

 

沒辦法尊重制度的人, 往往是破壞台灣法治制度的人,

反正他們自以為超越於制度之外, 只有他們講別人的份, 別人不能講他們~ 

 

--------------------------------------------以 下 為 法 官 投 書 與 新 聞 評 論--------------------------------------------------

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林孟皇
2008/12/25 中國時報 A14時論廣場





目前,台北地院在處理陳前總統被訴貪瀆案件移審時,決定予以無保釋放的決定,引起高度的爭議,

各界均將矛頭指向周占春審判長,質疑其因意識型態而作出此決定。

而據報導,台北地院召開刑事庭庭長會議,希望周占春、蔡守訓二位審判長自行協調併辦事宜,

如協調不成,將由庭長會議決定由誰辦理。如此,更引起外界有司法行政介入審判的疑慮。

其中,關於移審時無保釋放一事,是否妥適,社會自有公評,

本人非承審法官,也未看過卷證,實不宜表示意見。

不過,以周審判長的政黨傾向,質疑其所作的決定,

顯然是對其專業精神的嚴重污衊,更無視於其餘二位法官的獨立自主人格。

以本人曾與周審判長共事三年為例,在其訴訟指揮下,近二年本庭所作出包括股市禿鷹、台開內線交易、

邱小妹人球、殺夫正當防衛、同志醫生誘捕偵查及維他命禁藥案等,無一不是對社會影響深遠的判決。

再以本人所承審的台開內線交易案為例,當事人是陳前總統的女婿,

如果周審判長有因為政黨傾向而作出違背專業的決定,也不會同意重判被告,

更不會同意本人撰寫出有異於傳統裁判風格、總數達二十餘萬字的「權貴犯罪」判決。

至於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多數遭駁回而質疑其愛押人的批評,則是嚴重誤解,

因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表示被告在移審時已因具備要件而遭羈押,

則如該羈押事由未消滅,當然應該予以駁回。

各界如要比較其決定的一致性,應考慮的是移審時的羈押比率,

可惜司法統計並無此數字,致無從比較。

另外,關於刑事庭會議決議由誰辦理之事,則涉及法定法官原則,明顯不宜。

所謂的法定法官原則,是為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

因為這是常見的干預審判方式。

而為符合法定法官原則,案件由何人承辦是依法決定,

司法行政並無將具體案件指定給特定法官承辦的權限。

目前,依法各級法院的事務分配是由法官會議決定,

亦即法官會議先決定事務分配規則,於受理實際個案時,再依隨機分案原則分給承審法官。

陳前總統貪瀆案亦是照此規則而公開抽籤決定,

今如因對該合議庭的移審決定有所不滿,而由司法行政介入,將開啟干涉之門,

並將使因此機制而得以確保的司法獨立,陷入與檢察部門因指定分案而屢遭不獨立批評的同樣境地。

話說回來,台北地院刑庭有五、六十位法官,最後僅有四位法官可以抽籤的問題,

涉及金融專庭成立過程的風波。

本來,我國法官因為欠缺金融專業知識,以致在金融案件的審理過程屢有延宕及裁判品質不佳的情況,

因此賴英照院長上台後,即依照證券交易法的授權,研議、籌畫金融專庭成立的事宜。

這本是立意良善的政策,卻因為負責執行配套措施的司法院各廳、處與台北地院未能集思廣益,

以致在籌畫過程中即爭議不斷。

本人是少數甚至是唯一表示有意願的法官,最後卻被說成沒有意願,

還因此上過「我們已準備好成立金融專庭?」的萬言書給賴院長。

可惜,司法行政未能全面檢討,以致一開始就陷入量身定作、勞逸不均與分案規則不清的疑慮。

原因所在,在於成立之初,根本未考慮專業的問題,而只是將手中有重經案件的法官納入專庭,

而且賦予極為少量的案件(迄今4個月,每人平均僅分3件),因此引起普通刑法法官的不平。

而這次的陳前總統案,本來金融專庭還認為不是他們該分的案件,

卻因此引起其他同仁的高度不滿,最後才由院長決定由金融專庭抽籤。

如今,卻又因為對該合議庭的移審決定有所不滿,而有考慮由庭長會議決定的情況。

問題是,如果金融專庭的分案規則早就清楚,而且沒有勞逸不均的情況,就不會有後來的這些爭議。

本來,基於專業分工的考量,將特定種類案件分給專庭專股承辦,並無問題;

但如果選擇專股法官的標準不是其專業性,或專股法官的人數太少以致太過特定,

則難免減損法定法官原則的功能。

目前司法審判雖有成立各種專庭,但除少年事件是徹底貫徹專業化外,其餘大都只是聊備一格,

這也難怪各界會有「有成立專庭跟沒有成立一樣」的感嘆。

如果國人真正關心司法問題,就先從督促檢討專業法庭所造成法定法官原則功能的減損開始吧!


 




司馬觀點:追殺法官 (江春男)




2008年12月24日蘋果日報



阿扁兩次無保釋放,承審法官周占春引發眾怒,淪為眾矢之的,

電視名嘴把他列為討伐對象,並努力想揪出他的黑資料,以證明他是民進黨的暗樁,對他亂丟爛泥巴。

名嘴比檢察總長權威
可以想像得到,以後周占春如果判決阿扁重罪,有的人會認為他將功贖罪,有的人會認為他屈服於外界壓力

不論如何判決,都會充滿爭議。

法官一方面要對法律和良心,一方面應付輿論壓力,兩邊作戰,三面不是人,實在太辛苦了。
三十多年前的檢察官有奉命起訴的習慣,現在法務部不敢下令起訴,

檢察官的最大壓力來自輿論,有些名嘴幾乎比檢察總長還有權威。

特偵組兩度抗告的動作都慢吞吞的,早已失去時效,即使不是應媒體要求而提,也可能另有苦衷。
最近,突然傳出五名證人,都怕扁珍報復,有的人間蒸發,有的請求保護,

也有人請求收押,寧願被關在裡面,以免遭逢不測。繪聲繪影,煞有其事。

尤其是吳淑珍要殺某某人,在名嘴口中均成為特偵組必須再度收押阿扁的新事證。
阿扁如未替幕僚聘請律師,會被批無情。但幫他們請律師,則被批為監視。

幕僚躲起來不見記者,被認為恐懼報復。但他們如不怕報復而與阿扁見面,那一定在串證。

扁縱然可恥仍應尊重
把扁家妖魔化,可以武裝自己的正義感,以為自己是正義化身,而扁家是魔鬼。

對扁家有利的事,哪怕是正當的司法程序,都會被懷疑是魔鬼的交易

而扁家既然無惡不作,當然不適用正當法律程序,這是可怕的暴民心態,追殺法官由此而來。
阿扁縱然有可恥之處,但他畢竟是卸任元首,不是幫派老大,

對他適當禮遇和人格尊重,不是包庇縱容,而是對這個制度的尊重。

沒有這種尊重,法治無法建立。
江春男

 


司馬觀點:李慶安的秘密盟友(江春男)



2008年12月26日蘋果日報



李慶安的雙重國籍問題,拖了快三百天。

前天,美國國務院正式表示,李慶安曾擁有美國國籍,且無放棄國籍紀錄,這個案子已經結束。

但是李慶安卻以留職停薪的方式,繼續藏身於國民黨鄉愿文化的保護下,能拖一天就一天,

這種厚臉皮,不是犀牛做所能形容。

電視名嘴視而不見
本來是一件十分單純的案子,只要查明事實,依法處理即可,

但是立法院、外交部互相推托,明知AIT不願介入台灣政治,卻努力要把老美拖下水。

外交部夾在中間,欲言又止。王金平的尷尬寫在臉上,但仍賣力地和稀泥。

如此賣力演出,不知李慶安如何感恩圖報?
李慶安查到那裡,說到那裡,她一方面宣布留職停薪,一方面宣稱此案仍在審理中,

這種策略像紙糊的一戳就破,但現在國民黨全面執政,可以全部不負責,

只要國民黨不顧社會觀感,不問是非對錯,不管違法不違法,決心賴到底,誰能奈她何?
其實,大家都知道,李慶安在作困獸之鬥。

一旦放棄戰鬥,她立刻會被剝奪立委資格,要被迫繳回一億多元薪資所得,此外還須負刑責。

她無法面對這種傾家蕩產,身敗名裂的必然結果。

她所面對的命運比阿扁更為迫切而險惡,其處境也比阿扁更加孤立。
有趣的是,以永遠的反對黨自居的電視名嘴,一碰李慶安這種案子,就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這些正義之士,寧願無休止地反覆批扁,卻不肯撥一點時間來談談這件事的是非屈直,

在某一方面可以說是李慶安的秘密盟友,有這些名嘴作沉默的支持者,李慶安雖千萬人,亦可吾往矣!


 


蘋論:羈押扁反覆庭辯之必要



2008年12月29日蘋果日報








 

特偵組二度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撤銷地院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裁定,演出一場反覆冗長的《捉放扁》戲碼。

民間對此來回拉鋸已漸不耐煩,都希望趕快結束,展開審判。
民主有一個特質,就是需要耐心,在耐心中個人權益才會受到保障。

很多細節和品質需要極大的耐心才能在等待中慢慢浮現,就像愛心一樣,需要恆久忍耐。

威權獨裁國家,一聲令下就拆掉整條街屋,個人權益在集體名號之下遭到犧牲;

在法律案件中,威權國家為了立威整風,往往速審速決槍斃了事,也不仔細推敲細節,枉死槍下的肯定比民主國家多很多。

司法應排除輿論壓力
所以,民主國家常為了國民的個人權益耗費大量的金錢和時間,因而常被誤以為不如獨裁國家有效率。

差別就在──民主社會認為個人權益比集體效率重要,位階高得多。
阿扁是否羈押,反覆抗告庭辯是非常需要的,也是社會法學教育的過程,

更是今後在保障刑事人權和何種條件下應羈押的兩端之間,尋求平衡點的過程。

但很遺憾的是,在過程中發生換法官的事件,予人有政治和輿論壓力介入的感受,使司法獨立的努力受到干擾。

輿論給的壓力是赤裸裸的,名嘴們在電視上明目張膽指揮辦案,法官裁決不合其意,立即抹黑誣衊,說三道四。

司法部門應盡量避免想像政治利害的方向,排除受名嘴文化權力的影響。

怎麼判都裡外不是人
換法官的後果是,

若裁決羈押阿扁,民間的感受不是特偵組有理,而是新法官是藍色的,或害怕藍色的壓力,有理也變成無理。

若再判不羈押,新法官又被戴上扁迷帽子而被抹黑。

法官怎麼辦呢?怎麼裁決都裡外不是人。

我們怎能容忍政治和名嘴們給法官這樣一個烏煙瘴氣的敵意辦案環境呢?
就法而言,從特偵組抗告的三大理由,到扁律師所作的答辯都合理,亦即押不押阿扁都合乎法理。

這不是是非題,非A即B;而是複選題,以上皆對,只是看哪個更適當。

關鍵在法官們的態度是保守主義還是自由主義。

社會的態度則應是:不管什麼裁定只要合乎法理,我們都尊重。

最重要的是,這種對人權謹慎的珍貴態度,必須落實在每個嫌犯身上,而不僅僅適用於前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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