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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台大校長遴選風波,台大國發所學生王宗偉等3人
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今(31日)上午北高行發出新聞稿表示裁定此案聲請駁回。
裁定駁回的內容寫道,依據大學法的相關規定,
並沒有賦予學生可以請教育部聘任大學校長處分的公法權利,
而且是否准聘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
受處分人不是台大學生,
學生無權或在法律上利益受損,因此,無訴訟權能。」
想法:
1.律師說有機會贏的案子,不見得一定贏,
律師說會輸的案子,一定會輸!
(癌末的案子總是特別明顯是吧!)
2.所謂「無訴訟權能」就是「當事人不適格」,
意思就是「你沒權利告」!
比如:
你看隔壁鄰居夫妻常常吵架,
覺得他們不適合(跟你比較合?)
你還是不能提告主張他們應該離婚(干你屁事?)
這個遊戲規則確保了
每個人處理自己事務的權利,
既然是自己門前雪,就是自己掃,
別人不能幫你告。
3.回到台大這個案子,
不管教育部是否主張
它的回函是不是行政處分,
這個案子比較可以提告的人是台大,
至於管中閔?可能還有討論空間,
學生是絕對沒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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