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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突然常聽到這個名詞,覺得很奇怪,
又有網友問我看法,
就來寫一下這個文章吧!
 
憲法第20條是這樣規定的,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然後你我就得付出一到兩年的青春,去履行這個憲法義務,
但是既然有制度,慢慢的,就會產生制度的漏洞,
有了漏洞,就會有例外的做法~
 
一開始的漏洞,
是國防部發現有些人因為宗教信仰的問題,拒絕當兵,
比如:耶和華見證人,
他們這個教派的信徒會因為宗教信仰,寧可坐牢也不當兵,
有一個人叫做吳o賢,是耶和華見證人,
民國七十六年受召入伍,當時就因為宗教信仰,
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的一般抗命罪受軍法庭審判,
當初獲判八年,而後卻因為減刑或假釋之故,
並沒有達到兵役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監獄服刑期滿四年禁服兵役」
的規定。
每次在獄中沒有服滿刑期便出獄,
出獄之後卻又因為役男身分再度因相同理由受審入監,
十幾年中,不斷往覆著
「入伍、抗命、判刑、服刑、釋放、再召集、再抗命、再判刑.....」
的惡性循環。
後來政府覺得這樣不行,總是要有一個辦法,
後來89年就有了替代役這個東西,
讓這些人可以用其他方式服役~
 
但是替代役公布時,僅有兩個大項,
一個是社會治安,就是消防警消,
另一個是社會服務,就是社會環保醫療教育,
這個就是a版本
後來隔年又增加了一個大項,就是政府指定的種類,即b版本,
從此以後,有些因為宗教或家庭因素無法服兵役的,
就有其他的服役方式,
不過那時候還是以兵役為主,替代役畢竟還是相對少數~
 
然後政府在96年又將上面的三大項彙整為一個,
稱為一般替代役,
另外增加一個新的種類,叫做研發替代役,
變成科技公司也可以到軍隊挑人了,
這個就是c方案,
這個方案的用意其實不壞,
應該是政府看到太多台大電機畢業進去當兵兩年,
出來腦袋變笨,四年所學都被format的慘狀,才想出來的吧!
 
然後這個制度運作了七八年,
不曉得是成效太好(這個可能性不高),
還是國防部為了配合募兵制,軍隊規模縮編再縮編,
弄到不需要那麼多兵,
可是每年役男還是如潮水般湧進來,
要怎麼處理,也是大傷腦筋,
既然有替代役這個制度,就把一堆人弄到替代役去,
(然後再來抱怨募兵不順利找不到人當兵~)
 
問題是消防隊警局公家機關都塞滿了,
科技公司也不需要那麼多廢物(誤,應更正為人),
政府只好在104年5月增加一個產業替代役,
這個就是d方案(豬的方案),
王品四海遊龍之類的廠商都可以來挑人,
然後"鍋貼役"就此產生~
 
上面這整個過程,
就是制度崩壞的過程,
原本的制度,進來就是要當兵,不當兵就關,鐵板一塊,
後來有了例外的做法,開了先例,
後面的人就會慢慢的把這個漏洞鑿大一點,
久了,本來的狗洞,變成了大洞,
就跟圍城一樣,
當裡面的人大部分都經由狗洞大洞跑光了的時候,
安安分分守在緊閉大門口的,反倒變成傻子了!
 
你問我這個合不合法?
我說這個當然合法,
政府都發布法律了,怎麼會不合法,
其實重點不在於合不合法,而在於是否合憲!
 
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然後你我就得付出一到兩年的青春,去履行這個憲法義務,
那我既然是因為這個條文進去軍隊,
那你政府竟然不是叫我去軍隊,而是把我pass到其他單位,
消防隊警局至少還是維安兵力,勉強算當兵,
研發或是產業,基本上跟當兵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政府這樣的做法,根本是濫用憲法賦予的權力,
我認為恐怕有違憲的問題,
特別是當100人進去服兵役,
卻有過半數的人跑去當替代役的時候,
你可以說這個是服兵役嗎?
還是反正我們就是欠國家兩年,
所以國家要我們去哪就去哪,
反正替代役比兵役輕鬆一點,
不用出操,也不會跟社會脫節,還可以把妹,
我們就上下交相賊,你好我也好,大家算了呢?
 
如果國家根本沒有徵兵的需求,就不應該強徵我入伍,
把我理大光頭之後,再丟到四海遊龍,
我想煎鍋貼,自己去四海遊龍應徵就可以了,
起碼還不用理光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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