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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禮拜臨時接到一個強盜案件,
是搶賭場的,
案情不重要,
重點是既然是重大犯罪,強制辯護案件,
警方卻在拘提了整整一天,都沒有替被告找律師,
林背一接到電話立馬跑到警局(新店分局)時,
警察還調侃說你們律師怎麼這麼晚才到?
(K的OS:你們抓了人整整一天,
怎麼連法扶律師都沒幫被告找?
甚至被告女友詢問,
警察也不願意透露人是不是在他們手上,
這樣人家要怎麼找律師?
我也很想問阿!)
然後林背要求跟被告討論案情,警察又極力阻擋,
說怕延誤送人犯的時間,
接著就急急忙忙的(不是移送地檢署)而是把人犯抓給記者拍照~
(這就不會延誤移送時間了?)

後來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說要聲押,
好!既然要聲押,
那根據大法官737號解釋,
應該讓被告及辯護人看一下卷內資料,以利防禦
k以此在傍晚時向檢察官聲請,
檢察官的回應是,還沒修法,法無明文~
到法院時,已經是半夜十一點多,k又再次提出聲請,
法官還蠻有誠意的,念了一堆理由,說明為何沒辦法提示,
並簡單告知(沒有提示)相關證據內容~

諷刺的是,
檢察官跟法院亟欲維護,不希望被告看到的證據資料,
包括卷內監視器畫面等,
早在當天下午,就出現在各大報的報導裡面,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7489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98748

那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是在搞笑嗎?
檢察官跟法院亟欲維護,不希望被告看到的證據資料
(這應該是機密的吧?!)
都還沒進地檢署法院,早就在警察那邊洩漏了,
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認為地檢署應該好好的偵辦這個洩密案件,殺雞儆猴一下,
否則,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永遠只是笑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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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