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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一個案件,

一個老頭被告販毒,一審被重判,已經被押一年多了~


<事務所>

家屬:"律師,我老公真的是無辜的,他是有聚賭,但絕對沒販毒!"

 

每個當事人或家屬到事務所來,通常都說自己/家人是冤枉的,

況且這次是有三個人出面指控,

一個人是意外,兩個人是偶然,三個人?

所以k一開始也是持一個懷疑的態度,至少看到卷內資料再下判斷~

<閱卷完>

看完卷內資料後,

發現這似乎是一個三人成虎的案子~

第一點,

警察長期間監聽,卻沒有聽到與毒品有關的對話,

頂多是很隱諱的說:你過來,甚至說帶一副牌之類的對話,

這樣的對話,

頂多證明老頭曾經與abc碰面,

並無法證明老頭販毒阿!

第二點,

三個指控的人都是吸毒者,

做筆錄時是否處於恍惚狀態?證述是否可靠?

都是問題~


第三點,

指控人裡面,

a做完第一次筆錄後就人間蒸發,這樣的筆錄是不能用的!

b說賣毒給他的是綽號阿狗,可是老頭的綽號不是阿狗,

這個可能有張冠李戴的問題~

至於c,是一個毒販,

根據法律規定

只要供出一個上游(提供毒品給他的人)就可以減刑,

也就是他有指控他人換取輕判的動機!

另外,

c第一時間供出的上游並非這個老頭,而是另有其人,

警察檢察官對於c翻供這件事情竟然毫無質疑,

這也是很奇怪的一件事~

<開庭>

k:"我們聲請調查證據,希望傳喚某男某女到庭作證,

      他們可以證明是到老頭家是要聚賭,

      且沒有看到交易毒品或吸食毒品的事情~"

k:"另外,我們希望傳喚abc,並勘驗監聽譯文,

      還有,我們勘驗當時c翻供改稱老頭才是販毒的那份筆錄光碟!"

法官:"我們會斟酌考慮!"

<開庭>

某男:"我去那間房子都是聚賭,

          但是畢竟是違法的事情,我們通電話都很隱密,不會講太多!"

         "沒有!沒有!沒有看到誰在吸毒或賣毒!"

某女:"大家在那邊就是賭博阿!我輸了一屁股~"

a還是沒出現,

c也沒有出現,他的案件判完後他也跑路了!

b:"賣毒給我的是阿狗,不是老頭!"

檢察官:"那你為何在警局是這樣講?我要辦你偽證!"

b:"警察是拿一張紙上面寫老頭的電話號碼,說這個就是阿狗的電話,

      我才說那應該就是跟這支電話買毒的,

     可是阿狗跟老頭是兩個人,你硬要我說是同一個人,我沒辦法!"

檢察官:"這個案子結束,我要另外辦你偽證!"

k:"我認為b從頭到尾是講實話,

      警察誤導他,問題在警察身上,要檢討的是警察,

      檢座你怎麼會反倒要辦證人偽證?如果要辦,應該辦警察任意使人入罪!"

法官:"雙方不要爭執這個,我們會斟酌~"


另外,法官檢察官律師三方又開了幾次庭,

勘驗相關監聽譯文及筆錄光碟,

發現c聲稱的幾次交易(老頭賣他毒品)的日期,

其中有幾天他們應該沒有碰到面,不可能有毒品買賣,

甚至c也跟警員講,某一天不可能,

如果他缺毒品,應該是他主動打電話給老頭,

但那一天並沒有這樣的通話記錄,都是老頭打給他~

這個案件,經過這樣的調查,

應該已經看得出來:

警察在第一線蒐證過程是有問題的,

k也覺得,老頭應該是被冤枉的,至少有這個判斷空間~


<宣判>

判決下來,還是冰冷的四個字:"駁回上訴!"

結語:

刑事訴訟法固然明文規定"無罪推定",

不過以k辦理刑事案件的經驗,

想要在刑事庭爭取到無罪判決,要花很大很大的力氣!

(也許哪天檢察官有相同感覺

   覺得要讓法院判有罪需要很大力氣,

   那時司法體系才算真正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律師都覺得困難了,何況一般民眾?

在k眼裡,

一般民眾在刑事法庭裡,確實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已經喪失了主體的身分,而淪為客體(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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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