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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港某屋頂發生火災,燒掉了一個違建,也燒死了一個房客,

也引起了柯文哲的注意,

柯P果然劍及履及,昨天才去現場看,

今天的市政會議馬上拍板定案,

要把226個有公共危險之虞的老違建(84年以前的違建),一律拆光,

並給屋主最後期限,104/3/20,自行拆除,

不拆?柯文哲幫你拆~

https://tw.news.yahoo.com/%E7%81%AB%E7%81%BD%E9%87%801%E6%AD%BB-%E5%8C%97%E5%B8%82%E6%8B%86%E9%99%A4%E5%8D%97%E6%B8%AF%E9%81%95%E5%BB%BA-090257672.html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hot/20141230/533353/全國首例! 北市府公布226戶違建戶名單

 

其實違章建築是城市的毒瘤,

不過勒,蓋得太多,數大便是美(?),

光是台北市就七萬多戶,沒辦法一次解決,

陳水扁在任時,以84年1月1日為界線,

83年12月31日以前就存在的違建,稱為既存違建,緩拆!

84年1月1日以後出現的違建,稱為新違建,必拆!

這樣的劃分法,至少遏阻了新違建的產生,也保留了彈性,

也就是舊違建不是不拆喔,是暫緩拆除而已,

台北市政府可沒有要讓你就地合法~

所以說舊違建也不見得絕對安全,

只要市政府認定舊違建的存在影響公共安全,就可以立即拆除!

(另外如果樓下鄰居不爽,也是可以提告要求拆除違建的,

  一旦法院判決確定,就算是民國50年就存在的違建,也是一樣必拆的喔~)

 

從今天市政府公布的226戶違建名單,

可以看出,最多被認定為影響公共安全的理由為:超過三個使用單位,

也就是,隔了太多間!

這個違反了台北市政府頒佈的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第2項第1款第5目

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三個以上之使用單元或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那被點名的屋主,難道就只能坐以待斃?

 

我認為,事情沒有那麼簡單!

你說我的違建有三個房間(三個使用單位),所以危害公共安全,

那我在3/20前,把其中兩間打通,原本的三間(甚至10間)變成兩間,

那就可以躲過你柯P的白目的力量的攻擊了!

(這就是法律漏洞阿~)

然後請建管處的人來看,

說:"我已經自行處理了,只有兩間,不會危害公共安全",

建管處拍照存證結案後,屋主再把隔間加回去,

這樣的動作,空照圖看不出來,建管處也沒有那個人力去繼續追蹤~

 

如果柯P說:

"我才不鳥你這一套,我是專案處理,不受拘束,

 反正你現在是三間以上,我就是拆定了!"

那我再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

要求在訴訟結束之前,不得拆除違建,法院也核准了

有法院裁定的護身符,柯P這一刀,也是鍘不下去~

 

威龍闖天關

 

結語:

我認為,柯P不接受關說,你關說,我就公布關說名單,

在白目的力量面前,狡猾的議員也不會用熱臉去貼這個冷屁股,

但屋主也不是毫無招架之力,

接下來的法律攻防戰,才正要開始~

 

相關法條: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4條第1款第2款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  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

     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

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

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

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  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

              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

              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

              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

              學前教育設施、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

              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

              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

              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

                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

                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

                屋頂避難平臺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

                 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安全。

         (五)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三個以上之使用單元

                  或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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