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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最大的新聞,

應該是立法院長王金平替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關說法務部長曾勇夫這件事

曾勇夫一開始還信誓旦旦認為沒有的事情不願下台,

不過行政院長約談兩次後就宣布辭職了,

等於是一槍斃命,一個法務部長在一天內就被這個事件處理掉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907/35277427/受王金平關說柯建銘案法務部長下台

 

其實喔,不管事實如何?

一個立法院院長試圖喬司法案件,就是不對,

王金平這件事是要被譴責的,

當然柯建銘可以說他的無罪是高等法院判的,不是關說來的,

但如果加上一個"檢察官未上訴到最後"的因素,這個無罪判決是要打一點折扣的~

 

不過勒,

k覺得特偵組處理這個案件的過程,非常不合理,

你說辦案時監聽到柯建銘的電話,

意外發現這一起案件(立法院長關說法務部長及高檢署檢察長及檢察官),

一般情況下,就是另外分案調查,查個清楚明白,

那就要掛線監聽王金平的電話,

以及 法務部長曾勇夫 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 的線,甚至 承辦檢察官林秀濤 的線,

確認王金平有無向"勇伯"(法務部長曾勇夫的綽號)關說,

法務部長曾勇夫有沒有對高檢署檢察長下指示,

高檢署檢察長有沒有向承辦檢察官下指示

(不管這些指示是否經由電話,反正既然要查,就是要查清楚~)

結果勒,

從特偵組發佈的新聞稿,似乎沒有另案偵辦,還是只有監聽柯建銘的電話,

至於王金平及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部分,只有調閱通聯記錄,沒有監聽~

(通聯記錄只能看出你有撥電話給誰,但查不出談話內容)

 

那就衍生幾個爭議:

 

1.你特偵組監聽柯建銘的理由是a案,

    結果你拿a案的監聽譯文去b案(關說案)用,這很明顯是違法的,

   法院當初核發的監聽命令是a案,

   你後來監聽目的是b案,那就是規避法院的審查,無法無天!

   舉例言之,

   我今天用毒品罪事由向法院聲請監聽,

   結果我是去監聽某某某跟我老婆是否有曖昧,

   這樣可以嗎?有沒有違法?

   在我看來,特偵組做的動作,跟k前面舉的例子相較,沒有比較高級~

 

2.重點是,從現有資料來看,特偵組根本連b案都沒有開立!

   這從後來特偵組的處理方式就可以知道,

(將法務部長送監察院彈劾,將高檢署檢察長送職務法庭審理)

   因為如果你有另案調查,那最後一定有一個結果,

   起訴,或不起訴,甚至他結也沒關係,

   (1)起訴,代表特偵組認為有此事,

      法務部長及高檢署檢察長不服,主張無罪,大家到法院輸贏,看是有罪無罪,

   (2)不起訴,代表法務部長跟高檢署是清白的,

       即使王金平有打電話給他們,他們也沒有給承辦檢察官壓力,

       不上訴是承辦檢察官的獨立判斷,

   結果勒,沒有起訴書也沒有不起訴書,

   特偵組處理結果竟然是開記者會,送監察院及職務法庭,

   那你特偵組處理這個案件,是辦案還是政治鬥爭?

   我覺得很奇怪,

   因為你做的事情,不是檢察官做的事情,

   檢察官做的事情,最後一定有判斷:起訴,不起訴,

   你特偵組查到最後,不做"不起訴處分",還送職務法庭及監察院,

   代表你認為曾勇夫(法務部長)跟陳守煌(高檢署檢察長)有問題,

   但你又不做起訴動作,讓被告曾勇夫跟陳守煌到法院說個明白

(也許以現有證據,根本不會成立犯罪),

   那對他們公平嗎?

  

3.特偵組調查過程中知道傳喚承辦檢察官林秀濤及另一名檢察官陳正芬,

   卻沒有傳喚他們認定的被告曾勇夫及陳守煌,非常不合常理,

   一般刑事案件,

   所有證據都蒐集完畢,所有證人都傳喚完畢後,

   最後就是傳喚被告,讓他有說明的機會,

   特偵組連讓曾勇夫及陳守煌說明的機會都沒有,就將之公諸於世,

   甚至將監聽譯文這種偵查階段不能透露(連律師都拿不到)的資料公開,

   等於是不訴諸法院,而訴諸於輿論,

   不厚道,非常不厚道,

   我認為在這個案件裡,

   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遭受到的待遇,

   比一般刑案被告還不如~

 

4.證據部分也有問題,

   從特偵組掌握的證據,只能知道王金平有替柯建銘出面找法務部長關說此案,

   但沒有證據證明:

   法務部長買帳,或有給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壓力,進而改變承辦檢察官的判斷~

 

   柯建銘跟王金平有通話,有監聽譯文,

   王金平跟曾勇夫及陳守煌有通話,但沒有監聽譯文,

   從柯建銘及王金平的監聽譯文來看,曾勇夫跟陳守煌似乎是買帳了,

   但實情是如此嗎?

   如果曾勇夫及陳守煌根本沒施壓,

   是承辦檢察官自己認定判決沒有問題而不上訴,

   我們能夠用事後承辦檢察官決定不上訴的事實,

   認定必然是曾勇夫及陳守煌下的指示嗎?

 

   當然特偵組認為他們手邊證據足夠,

   不過勒,特偵組不用起訴方式,讓手邊證據上法庭接受檢視,

   讓被指證歷歷的被告曾勇夫及陳守煌可以有自我辯護的機會,

   而是用這種訴諸媒體的方式毀壞曾勇夫及陳守煌的名聲,

   特偵組這種行為,就等同向人潑糞就跑掉,被潑的人連澄清的機會都沒有勒~

   (一般刑案被告,起碼還可以到法院爭取一個無罪判決證明自己清白)

 

5.後來k查閱相關新聞,特偵組是以行政調查的方式處理本案,

    坐實了k一開始的猜想,就是"特偵組根本沒有另開新案處理本件",

   那k前面的質疑,就不是沒有道理了,

   且k還要多質疑一項,

   就是:難道用行政調查程序,就可以規避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嗎?

    如果特偵組的答案是可以,

    那他們不另行開案偵查而改用行政調查方式處理,心態就更可議了!

 

  

結語:特偵組這次的動作,看似大義凜然,其實幹得很不道地,

        檢察總長黃世銘這次所作所為,很有爭議,

        他以後在司法史上的評價,絕對不是什麼嫉惡如仇之類的形容詞,

        而是紊亂檢察體系,把檢察體系捲入政治鬥爭的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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