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久了有一個感覺,就是"法官的好球帶是會飄移的!"
我想很多道長應該也有相同的想法,
就是同一類的案件,
法官不同,
在關鍵點上的事實認定,甚至法律見解,會有不同標準,
這就大大的影響了判決結果~
這跟法官認不認真無關,也跟法官是否公正無關,
(兩個公正又認真的法官,法律見解跟標準也不可能完全一樣)
但卻增加了訴訟的不確定性~
像今天林益世的案件宣判,判林益世7年4個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19726
看起來很重,但法院是用刑法的法條判他的,
至於檢察官起訴的貪污罪部分,法院是判定無罪的,
理由是:
法院認定林益世之所以有能力要脅中鋼,
是他在外的實質影響力(地方樁腳之類的影響力),
而不是他的立委或後來的行政院秘書長身份,
所以不構成職務行為,
既然不是職務行為,那就不構成貪污~
簡言之,
法院在這個案件裡,採取的是"法定職務"見解,
也就是翻翻法條,
看看立委的職權可以管到哪,行政院秘書長的職權可以管到哪,
超出這個範圍,就不認為林益世有影響力,
因為中鋼是歸經濟部管,不歸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管,
所以林益世對中鋼沒有影響力~
而之前另一件貪污案件,也就是阿扁的龍潭購地案,
法院也查閱了相關總統職權,發現總統職權裡並沒有管到這麼小的事情,
龍潭購地應該是行政院或相關部會首長的職務範圍,
但法院最後還是判定阿扁成立貪污,
因為法院採的是"實質影響力"的見解,
法院認定你總統太大了,
雖然龍潭購地這個案件職務上不歸你管,但你可以影響到下屬(行政院長或各部會)~
我無意說哪個法官比較對,
(其實法界大多是採"法定職權"見解,
因為"實質影響力"概念太籠統,弄到後面很容易變成"莫須有"就定罪~)
但是勒,在重大案件裡,法院的法律見解(好球帶)還飄移不定,
那要如何給人民一個信賴感勒?
信賴跟穩定有關,
就是這個案件你這樣判,下一個案件你應該也會這樣判,
(事實認定當然是就個案而定,但法律見解或標準難道不能一致?)
如果類似的案件,這件這樣判,那件那樣判,
叫人民如何是好?
也難怪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這麼低勒!
PS:
我這篇文章主要是針對法院好球帶飄移不定提出質疑,
並不代表我認為寫林益世判決的這幾個法官很爛
(剛好相反,這幾個法官k都遇過,都是辦案非常認真的好法官),
判決過輕或過重,我們當然可以批評,
但這幾個法官絕對不是隨隨便便或預設藍綠立場下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