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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個大學生遇到警察盤檢,因為沒帶駕照行照,一緊張竟然騎車跑掉,
這個學生四分鐘內違反了一堆交通法規,
逆向行駛,紅燈右轉、機車行駛人行道、闖紅燈、危險駕駛及拒絕攔檢
警方因此開了20張罰單,
開罰單就算了,這個大學生還找議員開記者會,說警察搶錢,
認為既然已經開了一張12,000元的危險駕駛罰單,就不應該再開其他罰單~
這個大學生犯了兩個錯:
第一個,
罰單沒有吃到飽的,
駕駛人做了幾十個危險駕駛行為,
依法是可以開幾十個危險駕駛罰單的,
(從台北開到高雄,在桃園超速一次被開一次罰單,在新竹台中超速就不用再罰了嗎?)
如果只開一個危險駕駛罰單就可以涵括所有的違規行為的話,
只會鼓勵駕駛人一再犯規,
他會想:反正我已經被開了一張1萬2的罰單,可以吃到飽,
再做其他危險駕駛動作都不會再被罰,
這樣並不合理,
依照一行為一罰來看,應該一個危險駕駛行為開一次危險駕駛罰單,
就算是交通法規規定:三個違規行為加起來等同一次危險駕駛
(闖紅燈*1 + 逆向行駛*1 + 超速*1 = 危險駕駛 *1)
這個大學生違規高達十幾次,他的行為的不法性也遠超過一次危險駕駛行為,
不應該只開一次危險駕駛罰單,
警察只開一張危險駕駛罰單,還算太客氣了~
第二個,
該學生這樣離譜的駕駛行為,其實已經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最重可以判五年,
他來問k,k會建議他默默的把罰單繳掉,不要把事情鬧大,
鬧大上媒體版面了,警察就不得不依法辦理,將該學生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
為了省3萬多塊的罰單(其實未必能省下來)惹上一個官司,非常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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