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為了一個釋憲案件,
透過法官學姐的引薦跟錢建榮法官通電話討論相關法律問題,
錢法官非常友善,
對於素未謀面的k所提出的問題,給了相當詳實的建議,
錢建榮法官是新生代優秀法官,對於憲法及行政法非常專精,也很有心,
錢法官聲請過幾號大法官解釋,
最近出爐的釋字687號解釋就是錢法官聲請釋憲的,
雖然試圖挑戰判例制度失敗(其實是大法官不敢處理這一塊而略過)
不過錢法官的勇氣很令人激賞~
前陣子也有一個新聞報導錢法官的判決,
社會秩序維護法雖然已經改為娼嫖都罰,
但錢法官依然以"全國沒有設置性專區,
人民想守法也無從遵守起"為由,判決免罰~
(詳參以下新聞)
按理說,法官為中立第三者,
與任何一造都要保持距離,不應該與律師往來,
也因此,蠻多法官是不參加任何活動避免跟律師有接觸的,
有位法官同學曾跟k說:"我當法官後就不再結交新朋友勒~"
甚至也有法官太太為此從不參加律師先生的同事聚會的.
不過勒,我認為上面這種想法,是落伍的想法,甚至是偽善的想法,
顯示出的,是對自己的沒信心,
認識就不能公事公辦?律師認識你,一定是有所求?
刑事案件中,檢察官也是一造勒,
那法官與檢察官系出同門,都是司法官考試通過,在司法官訓練所廝混兩年,
難道就不認識?難道不用避嫌?
你說:喔,我們分得清楚,公歸公,私歸私,公事公辦,私下還是好朋友,
這樣可以公事公辦,那為何碰到律師就沒辦法公事公辦?
拜念T大所賜,
k很多同學學長姐學弟妹在檢察署法院工作,
而大家對於學生時代認識的朋友,
都保持友善的態度,沒有什麼避嫌的問題,
而彼此間的往來,除了生活上的問候外,
在工作上遇到法律問題,對於法院實務作法跟細節有疑問的,
打一通電話就可以找到人諮詢,
而且絕對是第一手的權威見解,起碼是法院的態度,
實在很方便(被k騷擾過的朋友們,很感恩勒!)~
不過我們都保持一個原則,就是只問法律問題,不涉及特定個案,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分寸,絕對要避免讓同學感到困擾,
畢竟大家職業的關係,還是各有立場,
身為法律人,大家都知道那條紅線在哪裡,
一旦逾越那條紅線,同學也當不成勒~
說實話,客戶案件是一時的,朋友是永遠的,
你以為律師會為了單一個案去關說法官,
把彼此間長久以來的好交情跟信賴感摧毀掉?
不會有律師想那樣作的~
(如果真的有案件在同學手上,承辦期間是不會跟同學有任何聯絡的勒~)
大家都是法律人,對於這種往來上的分寸都會有所拿捏,
法官不需要這樣提防律師,
其實我們律師也沒有想幹嘛,
真的有需要問法官朋友的,也是法律見解上的問題,不會蠢到關說個案,
所以法官不需要把自己侷限住,拒絕跟律師接觸,
其實在某些案件上,
法官也可以打電話問律師一些自己比較不熟的東西,
(沒什麼好怕丟臉的,有誰是什麼都懂的?)
比如法官如果認為自己承辦的工程案件中
雙方律師(a律師b律師)提出的資料跟論點看似都有道理,
不知如何判斷誰是誰非時,
難道就不能打電話問專打工程官司的c律師相關工程實務問題?
這總比關起門來自己瞎猜(or幾個法官關起門來瞎猜)來得好吧?
另外可能是職業病的關係,
有些法官對於律師都採不信任的態度,覺得律師都在騙人,
我認為那是自己的經驗不足導致無法判斷,怎能歸咎於律師?
案件是一時的,律師在法院的時間是二三十年,
你以為律師會為了爭取特定個案勝訴而隨便虎爛嗎?
我今天這個案件虎爛過關了,
難道法官們在辦公室不會說:喔,那個律師很會騙人!
那我還混得下去嗎?
律師在法院也有一定credit,誰會為了一個案件隨便打壞自己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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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這位法官很特別! 判: 沒設性專區「嫖娼都不罰」
台灣英文新聞 2011/12/17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11/4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規定將「罰娼不罰嫖」改為「娼嫖俱罰」,
並附帶通過各縣市可設立「性工作專區」。
不過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卻在一宗判決書上裁定,
未設性專區之前,娼、嫖、媒合者,都不罰。
法官錢建榮說,修正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看似平等處罰,實質上不公,
他認為未設專區之前,娼、嫖、媒合者,都不應被處罰。
他強調,是因立法者急於銜接社會秩序維護法舊法失效的最後期限,
於是在未制訂設立專區義務的法律下,就急著讓修正案上路,
結果導致台灣各縣市都未設立性工作專區,
這等同剝奪性工作者、媒介 色情者、嫖客的權利,
變成因立法的怠惰而造成違憲。
內政部則解釋,
法官錢建榮的見解只是法官在裁定書內闡釋個人意見,不影響法律效力或適用。
事件起因於有男子張同慶上月在桃園市民族路、博愛路口,
被喬裝嫖客的警員指控他涉嫌拉客媒介色情,警察以違反社維法將他送辦。
張出庭供稱,他已被那名喬裝嫖客的警員抓過,不可能再拉他嫖妓,
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警方以引誘方式查緝性交易媒合者,
難認定張同慶符合「拉客」要件,應予不罰。
錢建榮在判決書更指出,各種文獻顯示,
大法官要保障性工作者權益,自然就未否認三七仔的工作權。
他指社維法修正案違憲,認為新法給予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 的裁量權,
這讓娼、嫖都有期待,如今期待卻遙遙無期,
沒有地方政府設專區,也沒有設立時限、義務,人民也沒有請求設立的權利。
錢建榮認為,未設立性專區前,娼、嫖、媒合者都不應處罰,
法規既已同意設專區,顯見立法者承認性工作權應屬職業自由保障,
如今沒有專區就開罰,侵害了嫖客權利,
等同全面排除人民選擇從事性工作的可能性。
原社會秩序維護法只「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會議前年十一月作出解釋,認定這個條款違憲,要求兩年內失效;
立法院趕著今年十一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案,
規定在 「性交易專區」內娼嫖都不罰,但專區外娼嫖都罰;
然而,礙於道德、民情等因素,迄今沒有一個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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