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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父母欺瞞成保人 可向銀行提告
2011年 11月23日
讀者小宜問:
我現在已經二十五歲,想跟銀行借錢創業,
但銀行去徵信後說我不符合資格,因為我當 過連帶保證人有積欠款項,
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我爸借錢,用我的人頭去當保證人。
但我那時才十九歲,沒有簽名、蓋印章,沒有同意要當我爸的保證人,
現在我 二十五歲才開始被銀行要求還債,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林智群答:
《民法》規定,一般人未滿二十歲前均為限制能力之人,
非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原則上不得為任何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懵懂無知的小孩子本身沒有在任何契約上,簽名作保的行為能力。
成年後不認即無效
依《民法》第一○八六條規定以父母為法定代理人,
以及《民法》第一○六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禁止規定的立法意旨,
父母要善盡保護小孩義務,不得做出獨厚父母卻損及小孩權益的事。
讀者父親在她十九歲時,未經其同意,擅自用讀者名義與銀行簽訂保證契約,
讓讀者擔保銀行對父親的債務,
這已明顯違反法定代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損害讀者權益,構成代理權的濫用。
依《民法》第一七○條,
除非讀者本人成年後承認這份契約,否則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保證關係應不成立
因此截至目前為止,讀者跟銀行間的保證關係應不成立。
建議讀者用前述法條為主張,儘速對銀行提出訴訟,
確認雙方的保證關係不存在,就能免除這筆保證債務。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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