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春因為洩漏秘密證人的資料被起訴,引起各界譁然,
有人質疑他本來就是一個爭議法官,
有人認為是藍營的政治清算,
這件事情就法論法來看,
何謂秘密證人?
就是秘密作證的人,
有些重大犯罪如販毒走私,沒有人窩裡反還真難查,
這就需要秘密證人的指控才能把犯罪集團運作的方式型態搞清楚,
才有辦法破案,
但這些販毒走私頭子豈是克爛飯的,
如果知道秘密證人的身份,勢必連本帶利討回來,
秘密證人的身家就有危險勒!
所以證人保護法第11條第12條對於保護秘密證人有詳細規定~
周占春被起訴這件案件,
檢察官並沒有將秘密證人列入證人保護法專案,
那法院有何義務要保密?
檢察官認為周法官有義務要保密卻洩密進而起訴,
那應該連之前承辦的檢察官都起訴才是,因
為他有義務將秘密證人列入保護卻沒有列入,
這樣的起訴很有爭議,
會引起大眾有關政治追殺的猜想,也不令人意外~
二月河小說裡描寫,康熙年間官員任伯安雇人刺探,撰寫「百官行述」,
把朝中大小官員吃喝嫖賭的劣跡全都詳細列清楚記在書裡成為把柄,
以用來要脅朝中各大臣。
過了兩百年這樣的事情還有沒有?
有,只是做得更精細勒,
你周法官今天有個案件判得我執政者不滿意,
明天我就用其他案件來惡搞你,
反正你審過的案件那麼多, 總有一兩件有瑕疵的吧,
姑且不論檢調系統我可不可以掌握,
反正他們是見血眼開, 只要把特定資料餵給他們,
就有人開始偵辦找你周法官的麻煩勒~
今天有周占春法官, 下一個勒?
以後每個法官皮都得繃緊一點勒!
張升星法官發表的一篇文章(法官如何保護證人?)寫得不錯,有興趣可以看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22000316,00.html#
ps:
證人保護法第11條:
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
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之年籍、住居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該證人之簽名以按指印代之。
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
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之身分者,亦同。
前項封存之筆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對依本法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訊問時,
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
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