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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立委要通過一個平等法,
 
就是不能歧視任何人, K可是舉雙手贊成勒~

這下子林志玲可不能拒絕K的求歡了勒!
 
否則就是違反平等法(歧視K這個死胖子~)

  

是這樣的嗎?

真奇怪, 我自己開店, 要作誰的生意是我家的事情,

看你爽就作, 不爽不賺你的錢總行吧?

這是我的店面, 我行使場所主人的權利要求你離開, 有何歧視可言?

歧視又怎麼樣?林背就是看你不爽不想作你生意不行嗎?

結果立委弄了一個平等法, 說我這樣是違法的, 這是什麼道理?

國家勢力可以管到這麼多就是了?

那公司行號就不能放"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的牌子囉?
 
否則就是歧視?

(搶匪:銀行不准一般民眾進入金庫, 歧視一般民眾違反平等法!)

那圓山大飯店也不能阻止我穿脫鞋穿汗衫進去吃飯囉?
 
否則就是歧視衣衫不整的人?

那捷運餐廳禁止吸煙, 豈不是歧視吸煙的人?

更!那我很討厭邱毅, 他上門找我打官司, 林背還不能拒絕,
 
不然就是歧視禿頭違反平等法? 
 

告訴我們:有什麼樣腦殘的立委就有什麼樣奇怪的法律勒!
 

這個立委鄭麗文喔~

這個法出來第一個要罰的就是她啦!


因為她認為全台灣的人民都先天性會歧視別人, 她歧視了全台灣的人~

 

ps:

我認為這個法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憲法基本權規定效力及不及於一般人民的問題,

畢竟憲法訂這麼多基本權規定(人身自由 集會自由 言論自由)主要是限制國家

要國家這個大機器不得任意侵犯人民權利,

至於一般人民要不要受拘束是有爭議的~

第二個是這個法忽略了基本權衝突的問題,

也就是你有你要上門消費的自由, 我也有不作你生意的自由,

我不是國家這種大機器, 跟你都是一般民眾,

你的自由跟我的自由碰在一起, 為何是我要退讓?不接你生意還不行?
 


---------------------以 下 為 新 聞---------------------------

  

歧視!禁韓人用餐 立委立法開罰


苗栗有一家火鍋店老闆,因為不滿東亞運時,韓國選手對我國跆拳道選手使出掐喉招數,

氣得在店門口張貼告示「禁止韓國人進入」;

但現在,立委提案要制定「平等法」,

如果法案通過,老闆這樣的行為,就會因為涉及「歧視」要挨罰,罰金最高還到150萬元;

這位火鍋店老闆則是私下表示,「這是他個人表達意見的自由,立委管太多了」?

「本店禁止韓國人進入」,苗栗這家火鍋店,因為門口的告示而聲名大噪,

為了替在東亞運,輸給韓國的跆拳道選手曾敬翔抱屈,老闆涂勝雄用這樣的方式洩憤。

記者(98.12.28):「他進來說是韓國人,怎麼辦?」

火鍋店老闆涂勝雄(98.12.28):「趕出去,少賺一點又不會餓死。」

只是這麼愛國的老闆,在「平等法」立法通過後,卻可能因此挨罰?

看看平等法草案第二章,「出售或提供商品設施或服務之人,不得基於歧視拒絕,

也不得以歧視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違反規定者,原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鄭麗文:「它基本是有一個委員會,你要申訴

然後呢,這個委員會它當然會有召開相關的一個審議的過程,

那最後呢,你是不是要再訴諸到司法的一個程序,這中間是有一個設計的。」

平等法本週可望付委,提案立委說,這是一部全面性的反歧視法律,

已經籌畫了一年多,實在不是針對這位火鍋店老闆;

而聽說的老闆則是透過平面媒體表示「禁止韓國人進入是他個人表達意見的自由,立委也管太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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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