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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維持社會治安非常辛苦與危險,但在執法上是否有檢討空間?!關於音樂老師詹慧玲走在街上被臨檢,由於她認為被臨檢很突兀,所以拒絕交出個資,但有提議員警可跟她到前方的教室走一趟就可以知道她是誰,員警拒絕後,詹慧玲因為說出「你真的很蠢」慘遭大外割(側摔),並被帶回派出所上手銬、腳鐐9小時,後續雙方互告都不起訴,對此,詹慧玲的律師直呼無法接受,尤其他看不起訴書中,員警對詹慧玲的合理懷疑竟是「長得瘦」!


事情經過檢察官確認後,

確認了幾個事實,

1.警察發動盤查是不合法的,

2.詹老師確實有罵警察很蠢,

3.老師被大外割,是因為罵警察蠢,不是因為拒絕盤查,

4.這是一個人民跟警察對盤查是否合法意見不同引發的衝突。


這個事情發生後,

一堆法律人紛紛表示:非法盤查,可以拒絕。


問題是,

「拒絕」的意思就是走開不理警察嗎?

「拒絕」就是要求警察跟自己走一小段路到工作地點嗎?

(那在高鐵站時,可不可以要求警察跟自己上高鐵確認呢?)


「寫異議書」也是拒絕的一種方式,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的「人民得拒絕之」,

根據第29條明文規定的遊戲規則,

是寫異議書,不是要你直接走掉耶!

我不知道為什麼一堆人,甚至是法律人,

覺得「直接走掉」才是拒絕非法盤查的正確做法?

難道警察是路邊發傳單的人嗎?

不想配合就可以直接走掉嗎?


大法官535號解釋固然說不能非法盤查,

但後來警察職權行使法也做了修正,

那遊戲規則還是要回歸法律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項規定

1.當人民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2.警察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也就是說

在雙方意見不同的情況下,

警察還是擁有最後決定權,

人民還是要提供身分證號碼。


因為立法院已經做這樣的決定。


這個案子,

其實就是人民跟警察意見分歧時爆發的衝突,

如果雙方有搞清楚遊戲規則的話 

這個衝突,是可以避免的。


不過警察本身也是要加強訓練,

既然國家把這個權力給你,

你也要學習如何合法使用這個權力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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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