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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大火,造成46人死亡,41人受傷,

根據報導,

可能是某情侶點沉香驅蚊,沒有注意火是否熄滅,導致旁邊瓦斯爐爆炸起火,

那這對情侶要負什麼責任呢?

 

關鍵就在於: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

 

如果是故意,那就是殺人罪+故意放火燒毀有人居住的住宅罪,

殺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而以這次死亡人數眾多的情況,判死刑的空間是有的!

故意放火燒毀有人居住的住宅罪,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如果是過失,那就是過失致死罪+失火燒毀有人居住的住宅罪,

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故意放火燒毀有人居住的住宅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依照媒體報導的情況,過失的可能性比較大,

那沒辦法,他又是一行為,只能用一個過失致死罪跟一個失火罪處理

 

最麻煩的是,這次的被害人很弱勢,但加害人也沒錢,

我看被害人是不可能獲得賠償的!

 

被害人家屬有兩個途徑可以考慮:

 

一個是國家賠償法,可是該住宅並非公共設施,

要說消防員沒有做安全檢查,消防員是去了,但被擋在1樓跟2樓間的鐵門,

你要說消防部門怠於執行職務,也是不會成立的!

所以這個案子進法院的話,成立的機會不大,

除非市政府在協議階段願意承擔責任,考慮給予一定賠償,

不然被害人家屬要從這個途徑獲得賠償,是有困難的!

 

另一個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因為犯罪行為死亡或身體受傷的被害人,

法務部有一個基金可以做一些補償,

金額雖然沒有很多,每個項目幾十萬不等,

至少可以給被害人家屬一點補償,不會讓被害人家屬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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