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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不見,連跑5間警局,才終於有警察願意受理案件!

一名女網友在臉書PO文,

表示她日前將手機掉在公車上,急得到警局報案,

未料警察卻不停踢皮球,她到了第5間警局,

無助地落下淚來,才終於有員警願意受理,

她不禁質疑,為什麼新聞常報導,

外國人在台灣掉東西,透過台灣警察幫忙很快就能尋回失物,

她卻奔波了一整天,

難道是她年紀不夠大、外表不夠兇狠?

新聞常報導
歪國人來台觀光,遺失手機,
警察熱血幫忙找回,外國人大讚台灣真好。
也有民眾在陽明山掉手機,警察利用定位尋回的新聞~

那幫忙找遺失物品,是警察的工作範圍嗎?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1款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
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
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裡面是有一個「為民服務」的字眼,
不過幫忙民眾登記遺失物特徵,留下民眾聯絡方式,
是為民服務,
幫忙民眾搜山,大海撈針把手機找回來,
也是為民服務,
警察的法律義務界線到底在哪裡?
警察的「為民服務」要做到什麼程度?

我認為是前者,
幫忙民眾登記遺失物特徵,留下民眾聯絡方式,
如果警察要作到幫每個人找東西,使命必達,
那跟要消防隊捕蜂抓蛇有什麼兩樣?
那治安跟交通誰來維護?
不要跟我說什麼「正義無價」,
事情總有輕重緩急,警察的工作時間就那麼多,
他幫你找東西,勢必壓縮其他勤務時間的!

警察局處理遺失物,
主要是處理「民眾撿到東西」,
至於「一般人遺失東西」,
警察可以做的,
是幫忙民眾登記遺失物特徵,留下民眾聯絡方式(註)
不包括幫民眾找東西!
不然一般民眾掉東西,
總是搞不清楚自己掉在哪裡,
然後警察就要陪你到處趴趴走,
這裡不對,再去下面一個地方,
是這樣嗎?

除非你找到最後,
發現有人撿走,有侵占遺失物的問題,
那警察一定要幫你處理,
不然遺失物品,警察不幫你找,是正常,
警察幫你找,是多做的~

有一句話叫「風險自負」,
自己掉東西自己負責,
可是很多人都覺得,
發生什麼事情,不用管自己有沒有問題,
找國家就對了!

註:
如果掉的是證件,
身分證請打1996,信用卡請找發卡銀行,
萬一撿到的人拿你的證件亂用,
至少有證據證明你曾經報遺失,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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