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轟動一時的八里雙屍命案,
刑事部分還在打,應該就是"死刑"與"無期徒刑"二擇一,
至於民事求償部分,
被害者家屬除了告謝依涵之外,連媽媽嘴的老闆及股東都一併告進去,
一審判除了謝依涵要賠之外,其他人免賠,
二審則出現逆轉,媽媽嘴的老闆股東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引起輿論嘩然,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401/36469312/謝依涵害2命媽媽嘴股東判賠368萬
其實無須譁然,因為法條已經存在很久了,
只是法律要件如何適用,法官認定寬嚴而已,
(山就在那裡,不是突然出現的,無須驚訝~)
看看法條,
民法第188條第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同條第2項: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
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
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謝依涵倒咖啡給客人喝,確實是執行職務,
但"在咖啡中加料""導致客人昏迷""甚至加以殺害"
算不算執行職務勒?
你去問問咖啡店老闆,100個有101個會告訴你,
他們不可能會要求員工做這些動作!
而k認為,
咖啡店老闆可以控制的部分,
頂多就是第一階段,
就是謝依涵在咖啡中加料的部分,
那頂多就是對客人昏迷的事情要負責,
至於後面的加以殺害行為,
不好意思,老闆並不是海巡署,管到海邊去,
如果連員工在店外的行為都要求老闆一併負責連帶負責,
這樣的法律風險,顯然已經超出老闆聘僱員工時可以預見的範圍了!
後來k去找了一審判決,
士林地院(一審)也是以此為由,判老闆免賠,
其謂:
被告謝依涵於殺害張翠萍之前,
係先於媽媽嘴咖啡店內使用藥物讓張翠萍昏迷乙情,為兩造所不爭,
此迷昏張翠萍之行為,係在被告謝依涵受僱之咖啡店內,
亦係由被告謝依涵將藥物加入店內所提供之巧克力飲品,
交由張翠萍飲用而造成,
此以藥物迷昏張翠萍之行為,固然為被告謝依涵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所為。
但此時被告謝依涵並未殺害張翠萍,張翠萍之生命權並未被侵害。
查張翠萍生命權遭侵害之時間,
係被告謝依涵將張翠萍移至淡水河邊之紅樹林內,
以水果刀刺殺其要害致死時發生,
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刑事全卷資料查明無訛。
是以,被告謝依涵之殺人行為並非在其所工作之媽媽嘴咖啡店,
其遂行殺人行為時,被告謝依涵亦非正在執行店長職務。
因此,要難認被告謝依涵係利用職務上或執行職務之機會,
進行侵害張翠萍生命權之不法行為。
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呂炳宏等3 人應與被告謝依涵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難認有據。
k對於一審法院判決,是認為比較合理的,
至於二審判決,目前司法院網站還沒有放上來,所以無從得知判決理由,
不過k認為高院法官一定是在"利用職務上之機會"這個要件上,
作了相當寬的認定,否則不會有這樣的結果!
(知道黑暗星球的力量了吧?是否賠償,都在法官一念之間~)
結語:
姑且不論謝依涵如何殘忍,
就法律人的觀點,
其實這是一個很有趣的案例,
特別是在利用職務上機會這個法律要件,
要怎麼操作才合理,不至於使雇主承受過多的法律風險,
這都有賴法官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