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聽到一個令人錯愕的消息,
就是國安局人員(還是飯店保全人員?)跑到諾福特飯店房間撞門,
要求住在裡面的賴中強律師等人離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0625/422321
聽說賴律師等人是要去抗議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的,因而選擇入住該飯店,
但還沒抗議,國安局就來趕人勒!
說實話,賴律師抗議過程如有違法,歡迎警方依法處理,
但是不能事先剝奪賴律師抗議的權利,
(表達意見自由跟集會遊行都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利勒)
甚至,剝奪賴律師入住飯店的權利!
房客沒有入住前,房間是飯店的,可以自行決定如何使用,
房客入住之後,房間就是房客的私領域勒,
要找誰進來也是房客的權利,
這些不知名的人士,沒有搜索票,卻擅自破門進入,
已經構成侵入住宅罪,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明人士進一步以暴力方式將房客推離房間,
則構成強制罪,最重判三年有期徒刑~
至於飯店或警方提出的觀光局條例,
也不是國安局或警方可以強制進入私人處所的正當理由~
我們看看法條,
旅館業管理條例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第一,該法律是一個行政命令,位階在法律之下,
刑事訴訟法既然規定,沒有搜索票不得進入私人空間,
那豈能拿一個旅館業管理條例來正當化自己的破門行為?
(k的os:你這是拿著茄子當棍子阿!)
第二,這個是用來規範飯店業者的,對房客沒有拘束力,
你看法條有規定警方可以為什麼處理嗎?
沒有,那就回歸一般法律~
第三,這個條文根本不適用在本案!
因為賴律師已經辦理住宿登記,且其他人也是賴律師的訪客,
場所主人(賴律師)同意他們待在房間裡,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你說喔有多人,那也就是補交錢的問題,是民事問題,根本不需要警察在場,
此外,該條文也沒有說法律效果為何,
什麼叫做為必要之處理?
難道是說警方可以不管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用搜索票就可以進入私人處所嗎?
這個條文有這麼大的權限嗎?
答案是否定的!
另外,
賴律師已經付清兩天的飯店錢,飯店有義務履行契約提供房間,
就算飯店要終止契約,賴律師有權不同意,
那就是民事糾紛,
任何民事糾紛,沒有打官司取得執行名義,任何人都無權強制要求房客離開~
(房客不給錢,房東沒有打官司勝訴前,也無權要求房客離開,
擅自進房屋反倒會被告勒!)
即使飯店要告侵占,也是明顯不會成立,
人家都給兩天的費用了,侵占什麼?
侵占是否成立還有疑慮,狀態不明下,國安局無權做任何的強制處分
(強制處分是法院的權力,你國安局是哪根毛可以做這件事勒?)
反倒是飯店怎麼會將住房名單提供給國安局?
這有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很有問題勒~
國安局人員的行為,讓我們了解到,
真的是中華民國法律遇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轉彎勒~
另外一個問題是,國安局的執法標準何在?
目前知道的是,歡迎張志軍的團體在機場聚會沒有問題
(其實機場也是不得集會的場合勒)
沒有理由歡迎張志軍的團體可以遊行不受拘束,
要表達反對意見的團體就剝奪他們這個權力勒~
結語:
可能是k法律素養不夠喔,
k到現在還想不起來,
入住與張志軍同一家飯店,到底犯了哪一條罪?
觀光局的條例?
那是行政規則,是拘束旅館業的,不適用於房客,法律效果勒?沒有!
飯店想要解約?那是民事糾紛~
飯店要告侵占?
飯店方面的筆錄做了沒?檢方有沒有說要拘提?法院有沒有開搜索票?
都沒有?
那一堆警察到場,是要處理什麼犯罪?
我看是構成強制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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