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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一個案件要結案,法官要求把之前的書狀作一個整理,
弄一弄,弄了一個三四十頁的狀子~
開庭時,法官臉很臭~
法官:你們這些大律師特別能寫,寫一大堆東西,我看得很累!
(k的os:可是這個案件的點很多,我也是百般不願意阿~攤手~)
k完全可以理解那位法官的心情,
不過那是一份總整理,弄成三四十頁,是非常有可能的~
說到寫狀,K也是算很能寫的,
之前k寫過最多的兩份,分別是63頁跟一百多頁
(一百多頁那一份書狀本體是40頁,證物有六七十頁)
不過勒,那是在特殊情況下的特殊需求,
一般情況,我不會寫這麼大份的狀子~
有些人大概以為,打官司寫的東西就是要越多越好,
其實不然,
基本上一份狀子最好在10頁以下,不要超過15頁,
因為法官也是人,也是血肉之軀,也會累,注意力有限,
看一份狀子到第10頁,已經開始疲倦了,
一份狀子超過15頁,裡面又寫了一堆法律文字跟證物,
基本上會讓法官想罵髒話~
打官司的過程裡,有什麼事情比惹毛法官更嚴重的勒?
有時客戶來找k,出具之前他自己DIY的書狀,跟證物,
洋洋灑灑一大堆,覺得法官檢察官怎麼都不理他~
K看了只能搖頭,
書狀寫得亂七八糟東扯西扯,連我都不想看勒,法官檢察官會不會看?
我認為,法官檢察官根本是略過不看,
你遞狀,法院地檢署收下了,但根本不看,覺得你寫的都是垃圾,不想看,
有用嗎?
寫這樣的東西,只是用來自爽的,對案件一點幫助也沒有,
寫一百頁,只是浪費紙張及時間而已~
所以勒,寫得多,不代表效果好~
有沒有寫到重點,才是關鍵!
數大便是美?在司法體系裡並不吃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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