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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報導,

建國中學張姓學生去年11月與父親在基隆市劉銘傳路,

發現地上有20元,

認為不該據為己有,就把這2枚硬幣送到派出所。

因無人招領,警員再把20元送到張生家中收。

2年前有人撿到5元也送交警所,

警方發函各單位及往來公文耗費的開銷與紙張,成本早已超過5元,

刑事局擬修訂處理拾得物的規定,

考慮500元以下者不受理,仍討論中。​

嗯,我只有一句話,饒了警察吧!
為了20元,警察要做一堆文書作業!

根據「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應行注意要點」,
民眾拿遺失物來時,警察要做下面動作:
1、與拾得民眾逐一清點拾得遺失物之數量、品項。
2、受理派出所填製或電腦列印收據四聯單,第一聯交拾得民眾收執。
3、其中四聯單第一聯會登載拾得民眾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及特徵等。
4、若受理派出所不知失主致無法通知認領,將陳報分局處理。
5、分局於清點拾得之遺失物後無訛後,將掛號管制並簽報登錄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網路上公告認領,並列印紙本對外公告,副本發拾得民眾、有關機關及保管單位。
6、拾得遺失物依價值公告6個月後,若無失主領回,該物之所有權由拾得民眾取得,將通知拾得民眾前來領取。
7、如果拾得民眾沒來領,還不能這樣算了,要再次通知,並附上「權利拋棄聲明書」。
8、如果拾得民眾置之不理,還要辦理提存,或繼續保管15年,之後才能繳國庫。

你看看你看看,
為了20元,警察要做一堆文書作業!
基本上根本就是整人遊戲~
你好心,他(警察)受苦!

網友也會問,
那怎麼辦?如果我不交給警察,
就是侵占遺失物罪,不是嗎?

我說,撿到幾萬元,你就送警察局,
撿到幾塊錢(500元以下),
你就拿去7-11丟到捐贈箱!
順便跟店員說一下,至少有一個證人,
只要錢不是跑到自己口袋裡,
表示我沒有侵占意圖,
沒有主觀犯意,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如果你很怕有問題,更簡單,不要撿~

結語:
警察有依法辦事的義務沒錯,
但如果考慮到行政作業成本,
撿到小錢還是不要送警察局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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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