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新聞是這樣的,

彰化縣活力旺企業協會榮譽理事長蕭明仁今天表示,

台灣的勞工幾乎沒有過勞死,

如果有的話,可能是因為勞工本身就有病。

員工做到死,對老闆哪裡有好處?

 

勞基法修法後,法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對話~

 

律師團:「嘿!我們要告這位張彪的兒子張小四,

在陳祥富公司上班無故曠職!」

法官:「啊!~損失好大呀!」

張彪:「可是我兒子死啦~」

法官:「對呀!~他兒子死啦~?」

律師團:「大人!~人都會死的嘛!」

法官:「說的也是~」

張彪:「可是我的兒子是過勞死的呀!」

陳老闆:「你怎麼不說你兒子身體不好呢?

我隨便叫他加幾天班而已!」

律師團:「怎麼加班法?」

陳老闆:「就凌晨上班到上午8點,休息八小時後,

下午4點上班到凌晨12點!」

律師團:「你有沒有勉強他?」

陳老闆:「張小四自己同意的阿」

律師團轉身問張彪

律師團:「請問你兒子何時加班?」

張 彪:「昨日下午」

律師團:「何時斷氣?」

張 彪:「今天早上」

律師團:「那關公司屁事~!」

律師團:「昨天晚上我為這個案子寫狀子寫到凌晨兩點,

如果在十年八年後我死了~請問庭上~你可不可以告我謀殺?」

法官:「不行~~這可不行~」

律師團:「庭上英明!萬歲~萬萬歲!」

張 彪:「可是我兒子本來好好的,如果不是公司,

我兒子他根本不會死呀~律師~我求求你~幫幫忙吧~」

律師團:「你兒子死是因為他命短!」

張 彪:「我兒子他不像是短命的~~他不像是短命的呀~~」

律師團:「那麼請問我命有多長呢?」

張 彪:「......我不會看」

律師團:「既然你不看~~你憑什麼說你兒子不是個短命相?」

律師團:「庭上~~閒話少說~有結果了嗎?」

法官:「有~有~~呃.....可不可以給本官一點小小的提示?」

律師團:「沒~~~問題!原告某公司因員工無故曠職導致嚴重損害,

但是被告張小四突然歸西,死因不明,原本應該賠償公司新台幣50萬元...」

陳老闆:「欸~~~~~~~~我們不追究啦!」

律師團:「上路~~庭上~~有結果了嗎?」

法官:「有!~」

律師團:「快點判吧~~」

法官:「好!~~張彪縱子張小四無故曠職三日造成公司重大損失,

姑念初犯,不予追究,叫你的兒子以後就不要再犯啦!~~這樣對嗎?」

律師團:「我想他以後不會再犯啦~」(滴了一滴睙~)

 

言歸正傳,

上面純屬戲劇效果,與實際法庭運作相去甚遠,

法官也不是木頭人任由律師操弄的,

不過我認為勞動基準法這次修法的幾個彈性,

都是建立在勞資雙方同意的情況下,

比如:

1.輪班間隔11小時為原則,經勞資協議後可彈性調整為8小時

2.經勞資協議後,當年度特休假未休完,可遞延到下年度使用,

遞延後仍未休完,企業仍應給付工資

都過度高估那個所謂勞資協議過程裡勞工的談判力量,

當勞工需要這份薪水養活妻小,永遠有一堆新鮮的肝要進公司時,

勞工很難向公司說不的!

 

就是因為勞工跟公司間談判力量的懸殊,所以需要國家介入,

不然我們也不需要制定什麼勞動基準法了,

一切交給私法自治就好了,不是嗎?

國家立一個法,規定了一堆原則,但也假彈性之名給了一堆例外,

聲稱只要勞資雙方講好就好,

不啻放生勞工,任其自行面對強大的資方,

對此我是不以為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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