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客戶來找k談一個扶養案件,

他父親年少時不顧家,讓他有一個不快樂的童年,

現在父親年邁回頭希望可以修補關係要求他扶養

 

客戶冷冷的說:我寧可花錢請律師,或把錢捐給慈善機構,也不要一出毛錢扶養他!

也許是在外商公司上班處理商業事務經驗豐富的關係,

客戶講著上面的話時,臉上看不出什麼情緒起伏~

 

不過,講話的內容背叛了他的心,

k沒看到眼前西裝筆挺的客戶,只看到一個三十年前哭泣的小男孩~

 

根據舊民法,子女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只能減輕不能免除,

不過實務上實在太常發生父母年輕時放蕩不顧家裡,年邁時卻回頭要求子女扶養的,

站在子女的立場,心理上根本無法接受,

而法官卻又礙於法令不得不判子女要扶養這個不負責任的爸媽,

等於是對子女的二次傷害~

 

最有名的案例,

是一個天生手部殘缺的女嬰被親生母親拋棄,後來被好心人扶養,

這個女嬰過了33年結婚生子後,

生母竟然又回頭要求扶養,並指責女兒棄她不顧~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03/200903310263932.html

 

這個案例也促成了立法院在99年初修法,新增民法第1118條之1,

如果子女年幼有遭到虐待或其他重大傷害,或父母未盡到扶養義務的,

子女年長後可以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

     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

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