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聞有法官投書抗議法務部長的若干作為, 就去看了一下~

我覺得是有講到重點, 但是沒有搔到癢處!

報紙投書的閱讀對象大多沒有法律背景,

逐字照引太多法律見解, 根本無法讓閱讀者瞭解問題出在哪裡~

 

---------------------------------------以 下 是 K 的 靠 夭!----------------------------------------------------------

 

從檢察官最近辦理的幾個案件的方式, 我是有點疑問的, 其中以蘇治芬的案件我覺得最誇張~

說實話我對這個蘇縣長印象很差,

反正就是一個 只管競選承諾 不管縣府實際財務狀況 硬把案子搞爛 的政客

但是我對她被羈押這件事情是有意見的!

 

第一 蘇治芬有沒有收賄?我沒看過卷宗, 沒辦案, 所以不曉得, 檢察官的判斷也許是對的~

         不過收賄會以支票方式是很奇怪的,

         因為支票是最好追蹤資金來源的方式, 要害一個人最好的方式就是送支票給她,

         所以這個案件要成案, 有兩個前提, (1)有人想送支票陷害蘇治芬 ;(2)蘇治芬也要夠笨,

         反正, 這個案件很怪!

 

第二 一般人成為被告之前都有個表示意見的機會, 起碼傳你來問問話, 讓你有機會講話,

         結果勒!我們看到的是檢察官凌晨六點殺到蘇治芬家裡抓人~

         這讓我覺得毛骨悚然!如果一縣之長都被等同於槍擊要犯之類的不經問話直接逮捕,

         那我們這種小律師勒?那連基本法律防禦能力都沒有的小老百姓勒?

 

         檢察官前幾天講了一些話, 說他們握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蘇治芬收賄,

         那就怪了, 如果證據確鑿, 檢方應該要做的動作應該是起訴, 而不是抓人

         因為決定被告是不是有罪該被關的, 是法官而不是檢察官! 

         羈押制度也不是這樣使用的!

         羈押程序的目的, 是為了避免被告串供湮滅證據, 不是為了打擊被告的名譽,

      檢察官說蘇治芬有串證湮滅證據之可能, 但是從法官審理後裁定"交保"甚至"無條件飭回",

         我們也可以得知檢察官的主張及提出的證據並沒有說服法官~

 

         檢察官這次不先訊問就抓人, 加上媒體的照射, 以及敵對政黨名嘴在節目上的圍剿,

         已經形成未審先判的氛圍, 一般觀眾對於被抓的人已經產生"這個人有罪!"的印象,

         而未來的承審法官也不是不看電視, 會不會產生先入為主的預見?這都有問題!

         就算蘇治芬事後被判無罪, 也無法挽回她已經失去的名譽!


         當然會有不同政治立場的朋友會覺得大快人心,

         不過重點在於~萬一這種事情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時, 我們還會不會覺得這是正義的實現?

        

總之我對於檢察體系這次對蘇治芬的偵查手法覺得很憂心, 也感到很失望~

 

--------------------------------以下為法官投書--------------------------------

誓死捍衛正當法律程序

請王部長清峰考慮下台吧!


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即對人民基本權的違憲侵害:

我國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

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即在維護國家法律秩序,保障基本人權,實現憲法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

刑事程序之任務不只在發現真實,且必須維護憲法所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

唯有在保障人權的原則下,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追求偵查與審判之公平性,社會正義乃得以實現。

程序正義乃法治國家刑事程序中不容抹滅的核心價值。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衍生的犯罪偵查不公開程序,乃為兼顧偵查成效與人權保障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偵查,不公開之。

檢察官…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即偵查秘密原則,凡偵查行動及偵查內容均不得對外透露,

以免消息走漏,發生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偽證,

尤應防止媒體得知,造成輿論審判,嫌疑人名譽遭受莫大損失,

被調查人若為商業公司,導致財務危機。

二、秘密偵查原則:

秘密偵查原則,乃維護人權的普世價值,部長縱容相關人士在偵辦相關案件期間內放消息給媒體,

經外界質疑後,遲至九十七年十月間始發出函件,要求特偵組自己調查內部洩密及查辦媒體供出消息來源,

是否藐視人權及程序正義?並違背法律人自律、反求諸己之道?令人不解。

三、未審先判,踐踏人權:

部長縱容洩密者放消息給媒體,恐有誤導閱聽大眾之虞,造成輿論審判,

而「法官是人,不是神」更是閱聽大眾,

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被起訴前,大量接收閱聽內容後,

如何能夠確保未來審判程序之純潔與公正?

刑事程序中,被告人權應受保障與尊重,乃法治社會顛撲不破之理,

如被告在法庭,不得拘束其人身自由,

蓋為避免被拘束之形貌,誤導法官或陪審團先入為主,造成胸有定見之誤判。

洩密者是否該受嚴正之制裁?洩密者所導致相關當事人之人權危害,如何回復?

四、行政干預司法,法律不容:

部長上節目大談個案,並發新聞稿承認

「法務部僅就司法行政有關之司法互助部分向院長提出報告」

以上所為,有無涉及偵查應秘密之事項?

案件當頭,司法行政有無謹守分際,僭行干預司法?

五、社會責任—誓死捍衛正當法律程序:

一般社會大眾、媒體對法治認識不清,尚可理解,

今因為偵查秘密原則未被嚴守,正當法律程序失守,危及台灣法治,

整個社會氛圍陷入人權法治危機之境地,司法行政監督完全停擺,

部長上電視大談個案,更是破歷任部長之風骨與堅持,

部長是否應拿出過去援助弱勢族群的熱情,

擔負起法治教育領航者的社會責任,引咎下台以挽救台灣人權!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資料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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