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繼承債務議題很熱,

也就是說往生者生前有一堆債務,
 
子女不知道要辦限定繼承, 結果背了一堆債務的問題,

年初修法規定 
 
未成年人 可以不必背那個天外飛來的債務, 可以溯及適用,

但是 成年人 沒有適用, 問題還是沒完全解決~

 

前陣子主持律師交一個公益案件(就是不收費的意思)下來,

是幫一個無辜的養女處理這方面的事情,

她不知道養父生前有幫弟弟作保, 養父死時也沒分財產,

今年初房子突然被查封要拍賣, 才知道有這件事,

債務金額龐大, 不是一般家庭可以負擔的, 全家頓時陷入困境~

 

雖然我們知道有一波新修法已經在立法院裡跑, 但不知何時三讀,

有鑑於房子已經在鑑價, 何時拍賣無法預料,

所以第一要務就是跟銀行達成協議請A銀行向法院撤回執行,

後來也圓滿達成了, 以三百萬處理掉這件事,

養女先付了一百萬, 剩下兩百萬向B銀行貸款~

 

4/21 B銀行突然緊急通知養女前往辦理貸款簽字手續,
 
迅速將錢撥給A 銀行,

養女照辦了,

結果隔天修法三讀通過,

成年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才需要清償繼承的保證債務,

也就是沒有繼承到財產的話, 可以不必清償繼承的保證債務,

但這個修法有個但書, 4/22前已經清償的不得要求返還~(為了法安定性)

養女既然是在修法前向B銀行貸款清償A銀行, 就不得再向A銀行要求返還,

未來十幾年養女仍必須慢慢還B銀行貸款!

 

只差一天 卻是天堂與地獄的差別~

 

在法律上兩家銀行都站得住腳,
 
但感情上我認為這兩家銀行心態可議!

兩家銀行經辦人員都不知道修法的事情?

這種對銀行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法案,

銀行都會有駐立法院的人員盯修法進度,

一有風吹草動便通知銀行做因應措施,

如果我的猜測是真的,

兩家銀行已經瞭解修法即將三讀, 彼此相互通報合作,

A銀行取得一筆兩百萬的錢, B銀行多做一筆貸款業務~

 

我不知道兩家銀行的經辦人員晚上會不會睡不覺?

他們有拿獎金吧?

幹這種缺德事踩著無辜人的血拿的獎金, 花起來會不會有一絲愧疚?

 

這世界還是有他無情的一面,

一個人吃人的劇情就這樣在我眼前演出了, 血淋淋的~

 

PS:本來看到提案內容我還抱一絲希望,

        因為那個法案有破綻,
 
        可以解釋為96/12/14繼承法修正前清償的人不得要求返還,

        我的當事人是97/4/21清償的, 可以請求返還~

        不過三讀通過的法條把這個破綻補起來了, 那這個案件就算是沒救了!

        頂多主張履行債權債務違反誠信原則,

        即便勝訴機會不大, 如果當事人願意, 我還是會盡全力幫他們討回公道~

 

------------以 下 為 修 法 內 容----------------------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條文

第一條之二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

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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