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1)日邀請財政部長蘇建榮進行地方財政專題報告,

黃國昌於質詢時表示,政府針對惡意逃稅應採取嚴肅態度,

並提到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涉嫌逃稅一案,詢問財政部是否裁罰?

蘇建榮表示,該案要等判決確定以後,財政部才做行政的裁罰,

接著黃國昌又指出,若判刑確定就沒辦法做行政裁罰,

蘇建榮也回應,基本上確是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黃國昌批評,根據他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到的判例,

相關的逃稅案件多半是判2個月、3個月並得易科罰金,

假設最後是判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便就是新台幣18萬,

相對於該案5億的逃漏稅額,並不符合公平正義。

黃國昌主張在《稅捐稽徵法》增訂並科一定倍數所逃稅額的罰金。

關鍵字:逃稅,一事不二罰

這個新聞講的事情,
簡單說,就是有些案子(比如:逃稅),
基本上有兩種處罰,一個是刑罰,一個是行政罰~

刑罰就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
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罰就是所得稅法規定,
而針對這樣的逃稅行為,
國稅局可以要求「補稅」+「繳交3倍以下罰鍰」,
比如上面的壢新醫院案件,逃稅5億,
那國稅局可以要求
補稅(比如:5000萬)+罰鍰(比如:1億)

問題來了,
因為法律概念上,
刑罰跟行政罰只有本質上的差異,
適用一個概念,就是「一事不二罰」,一件事情不能罰兩次,
特別是刑罰概念上是比行政罰重的處罰,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
如果同時觸犯兩種法律的話,原則上依照刑罰規定處罰,
那在罰錢的部分,
就會變成優先適用刑罰(稅捐稽徵法),最多只能罰6萬元,
至於行政罰(國稅局處分要求繳交罰鍰1億部分),
會因為刑罰已經處罰,而沒辦法再次處罰~

那就會造成一個法律漏洞,
就是逃漏稅的案子,
知道門道的律師,會故意讓當事人被法院判有罪,
(無罪的話,根本沒辦法適用罰金規定啊!)
反正有期徒刑部分,
法院通常是判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頂多18萬元),
重點是罰金部分,頂多罰6萬元,
繳了6萬元罰金(刑罰),
就可以免除繳交1億元罰鍰(行政罰),
當然是很棒的!
(律師的價值就在這裡阿!)(?)

現在立委就是發現了這個問題,希望把這個洞補起來~

相關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2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arrow
arrow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