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酸國民黨怎麼不在全台灣提選舉無效訴訟,
一堆網友跑來說
其他縣市沒有差這麼近balabala

其實他們都誤會了!

選舉訴訟有兩種,
一個是選舉無效之訴,一個是當選無效之訴!

1.選舉無效之訴:
就是我認為你這個選舉過程有問題,
我完全不承認選舉結果!
這個訴訟規定在中央選舉罷免法第118條,
是以「中選會」為被告,
並不需要差距千分之三,都可以提喔!
而勝訴的效果是「重新選舉」!

丁先生提的是這個訴訟~

2.當選無效之訴:
千分之三差距重新驗票是規定在第69條,
他還是承認選舉有效喔!
只是針對票數計算有疑慮而已~
而這個是要提當選無效之訴,規定在第120條,
可以以「當選人」為被告,
主張選舉還是有效,
只是我比較高票,中選會弄錯了!
重新驗票後如果確認翻盤,法律效果是對手當選無效!

兩個程序差很多喔!
拿千分之三來靠邀我,說這個律師不專業,
是打擊錯誤,我只能說我講的東西你沒搞清楚呢!

回到丁先生這件事情,
如果丁先生提的是選舉無效訴訟,
那表示他質疑整個比賽過程不合法,
那他大可在投票結果出來前宣布退出選舉!
反正選舉不公嘛!怎麼可以陪對方玩下去呢?
而不是等到結果出來發現自己是第二名,
再來質疑比賽過程不公平~

當然他還是有權提告,
只是等到比賽結束再來質疑整個比賽過程,
比較會讓人有話講而已~

很多人以為我講一堆就是想要阻止丁先生提告,
那是一個誤會!
我只是一個善意提醒,
如果他堅持提告贏了,法律效果是重新選舉,
我也是樂觀其成,
重新選舉,丁先生只會輸更多,不會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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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