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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東奧正名案」,有正反雙方的講法,

其中一個最令人覺得重要的關切之點,

乃是坊間有反方說明:

「若東奧正名公投通過後,中華台北奧會的資格會被取消,然後選手將無法在各項賽事出賽」。

以一個律師的角度來看,
對於這個說法(公投通過→ →中華奧會資格被取消)
我認為跳得太快!

情況應該是這樣的,
1.公投通過,
2.政府請中華奧會向國際奧會提出「改名」申請,
3.國際奧會審核後,
(1)駁回,那就是維持原狀,還是用「中華台北」
(2)通過,那就是改成「台灣」

在台灣提出改名申請「前」,
國際奧會還沒收到申請,無從駁回起,
更無從直接取消中華奧會資格!

重點是
不管准或駁,中華奧會的資格,都不會被取消。
(申請改名有什麼了不起?提出就要殺頭?)

至於反方講的
「依IOC憲章規則27.9有不當壓力
迫使中華奧會違反1981 年洛桑協議,
可能導致被中止或撤銷會籍承認。」
只有一個情況下才會發生,
就是
台灣沒申請改名,或申請了,遭到駁回,
還是不甩國際奧會,執意使用台灣名義參加,
才會構成!

我認為意見可以不同,
但不能為了特定目的,扭曲解讀整個程序,
或用恐嚇方式要大家支持你,
那是不對的!

即使目的正確,手段也不能骯髒,
韓師父說過:「我不要骯髒的贏!」
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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