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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上月21日,濫用職權要求2名警員,

一起到女兒就讀的幼兒園,

要求在場的老師、教保服務人員退下後,

在場嚴厲質問,是哪個小朋友欺負了他的女兒,並在現場「指認犯人」,

有幼兒園小朋友甚至被嚇到便溺;

28日時,林俊佑又指揮2名警員到幼兒園,

大吼大叫要求提供監視錄影畫面,

花蓮地檢署昨依妨害自由及恐嚇等2項罪名,將林俊佑起訴。

想法如下:
1.檢察官離譜,
檢察官難道不知道法律上有所謂迴避的問題嗎?
自己小孩的案子,怎麼輪,都輪不到自己來辦案!
自己是被害人家長,
是沒辦法公正處理的,也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怎麼可能是你自己來處理呢?
這種事情直接提告,
你的同事(其他檢察官)下去處理,也會特別認真處理的,
至少形式上一切合法,也不會落人口實~

2.警察也離譜,
當然警察要接受檢察官指揮,
可是明確違法的事情,是可以拒絕配合的!
像這個案子,檢察官自己辦自己小孩的案子,
是寫在額頭上明顯違法的事情,警察就沒有配合的義務,
那為何還是有警察配合?
有兩個可能:
(1)鄉下檢察官真的很大,警察不想得罪檢察官,
(2)警察跟檢察官配合久了,礙於人情壓力,不得不去
不過不管是哪一種,警察的行為也違法了!

3.檢察官跟警察是否違法?
這個案子的關鍵在於「這個事情有沒有立案?有沒有開案號?」
一般刑事案件都要有人報案,
報案人(檢察官本人)做一個筆錄,
然後偵查隊再移送地檢署分案,
由地檢署決定讓哪個檢察官承辦,
看新聞報導內容,
很明顯的這個案子完全沒有依照一般程序處理,
沒有成立案件,
那後面檢察官或警察的行為,都算私刑,
不管是訊問或指認甚至要求提供錄影畫面,
都是在沒有法律基礎上進行的,
那當然有違反刑法強制罪的問題,
甚至有些行為比如指認,
因為是對兒童為之,還可以加重其刑1/2~

4.那警察的行為可以阻卻違法嗎?
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不過重點在於那個但書,
警察明明知道這個事情根本沒有立案,那就是明顯違法,
即使是依照上級公務員檢察官命令為之,
也是沒辦法阻卻違法的!

結語:
這個案子進入法院,應該會被法官修理得很慘!
法律人懂法卻違法,這只會讓法院加重處罰力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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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