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犯張姓男子,日前又因涉犯槍砲案,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他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

張嫌坦承有改造槍枝、槍彈之實,

但家裡養了200多箱蜜蜂需他照顧處理,

否則一周內會死亡。

法官認為「本於愛護生命,讓所養蜜蜂不會發生死亡憾事」,

裁定張嫌以10萬元交保。

此份強制處分書在網路瘋傳,

網友封該名法官為「愛蜂法官」,

嘆稱:「社會安全秩序,竟比不上蜜蜂」。

 

這讓我想到一個古文,論語鄉黨篇裡有一章是這樣寫的,
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
意思就是馬廄起火了,孔子上班回來知道這件事,
就問:「有沒有人受傷阿?」然後不問馬兒的狀況。

問人而不問馬,是人道主義、以人為重的仁愛思想的表現。
那不問人只問蜂,算是人道主義嗎?
我是給一個問號!

愛護動物(蜜蜂)生命是一回事,
但是在決定是否羈押這樣的刑事程序裡,
把上開情況列入考量,恐怕會有不當聯結的問題,
而這樣的不當聯結,是會影響到該刑事裁定的適法性的!

以這個案件而言,
改造槍枝是重罪,
這樣的重罪嫌疑人本身有很強烈的逃亡動機,
(至少五年以上,不跑的是傻子!)
即使相關做案工具已經被扣押,被告已經坦承犯行,
沒有滅證或串供的問題,
但是鑒於他是累犯,特別是之前有過兩次通緝紀錄,
應該已經構成有逃亡之虞,
那法官依法應該予以羈押才對!

可是法官卻以"兩百箱蜜蜂沒被告照顧,可能死亡"為由
裁定交保,
這理由真的很奇怪,
第一個,有沒有那兩百箱蜜蜂?都還是一個問號,
怎麼可以只憑被告警詢筆錄裡的片面之詞就採信?
第二個,即使有那兩百箱蜜蜂,
也不足以構成交保的理由,
1.法院可以通知被告家屬
另行安排人力或委託給其他專家去照顧,
不一定要被告本人親自照顧不可。
2.如果這樣可以交保的話,
那家裡有寵物的,甚至家有老母小孩需要照顧的,
豈不是都要交保,不然他們會沒辦法生存下去?

結語:
我就說不要每次羈押庭都在三更半夜開,
(沒辦法,現行犯警局搞半天,地檢署弄一弄送到法院就凌晨了)
律師疲累沒關係,
法官疲累的話,當場做出這樣的奇怪決定,
是會傷害司法的威信的!(你累了嗎?)

ps:
不過其實這個事情還有另外一個爭議,
就是交保裁定算是偵查中法院所下的裁定,
檢察官收到不滿意,應該做的,是趕快抗告,
讓高等法院撤銷這個裁定,
而不是將這個熱騰騰剛出來的文件上網,讓鄉民公審,
(106年8月10日的裁定,只有檢察體系可以拿到,
這個裁定對被告有利,辯護人沒必要靠夭這個~)
畢竟體制內已經有救濟途徑了,
如果連檢察體系都動輒訴諸媒體或鄉民的話,
那我們還能期待司法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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