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偵查終結,
翁啟惠賣股票部分,不意外的以不起訴處理,
但是入股部分,檢察官卻以貪污罪起訴,
簡單講,
就是拿中研院的技術給浩鼎,以換取股份,
(翁有出錢,但是取得價格低於行情)
構成貪污~

對這個部分,我是這樣看的,
在討論翁啟惠是否構成貪污罪前,
第一個要釐清的,
是究竟是
翁啟惠站在中央研究院這個巨人的肩膀上?
還是中央研究院站在翁啟惠這個巨人的肩膀上?

在醣分子這個領域,
很明顯的,是後者,
翁啟惠在這個領域具領先地位,
且擁有上百項專利及六百多篇論文,
李遠哲當初邀翁回來,
就是借重他這個方面的專業~

第二個要弄清楚的,
是翁跟中央研究院內部怎麼算帳的問題~

翁2003回來後,繼續做研究,
我相信翁在2011年跟浩鼎相關技術合作,
可能有部分是根據
他2003~2011在中研院的研究成果,
這些東西,確實屬於中研院的研究成果,
(我說的屬於,是法律上,其實還是翁自己弄的成果)
但是,這些2003~2011的研究成果,
也是建立在翁2003年以前的研究基礎上~

那這筆帳,應該怎麼算?

當然,以形式來看,
反正你翁啟惠就是領中央研究院的薪水,
使用了中央研究院的資源,
做出來的東西,只能透過中央研究院對外授權,
拿到授權金後我再分四成給你,
你不能私相授受,取得自己的個人利益,
不然就是貪污,
這樣子的判斷,最簡單~

可是,以研究領域來看,
檢察官這樣子的處理,
可能是最壞的處理方式,
海外學者以後回來,都要考慮一下值不值得!
我的技術獨步全世界,
本來可以取得更大利益的,
今天我回台灣提升中央研究院這方面的能力,
結果我個人獨家見解變成中央研究院的資產,
我自己不能授權,
否則就是貪污罪,
那這樣子還有誰想回來?

結語:
檢察官的處理方式,
讓大家知道,
如果真的愛台灣,要回來貢獻所長,
你要非常非常愛國才可以,
因為要捨棄的東西,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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