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判決,引發爭議,
新聞報導是這麼寫的~
神判決!
基隆市1名呂姓男子,去年9月晚間,跟朋友在KTV飲酒作樂,
怎料散場後,呂男自認為自己精神清醒,竟酒駕上路,
開車行經東信路時,不慎撞上前方女騎士,害女士不慎倒地,
經報警處理,呂男酒測值為0.24毫升,
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但呂男向法官表示,「當天人很清醒。」才會開車返家,
法官採信,認為檢方客觀證據不足,判呂男無罪。

關鍵字:「呂男酒測值為0.24毫升」
(k的os:應該是毫克吧?)

依照現行的刑法公共危險罪,
酒測值要在0.25毫克以上,才構成公共危險罪,
如果沒有達到上開標準,
也要有其他證據證明無法安全駕駛,
比如說無法走一直線,或警察觀察有神情異常之情形,
這個案子裡,呂男沒有超標,也沒有無法安全駕駛的情況,
那就沒辦法用刑法公共危險罪處理,
頂多是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罰錢~

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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