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個新聞,
一個小學機車停車場突然起火,
學校因此疏散學生,
最後燒毀5輛機車,
警察調監視器,發現是一個小朋友弄的~

k前陣子也剛處理完一件類似案件,
國中小朋友抽完煙,看到機車坐墊,
手賤,燒燒看,
點了火,人就走了,機車燒起來了,
(這種縱火案件,警察一定追到底的!
得罪了方丈,想跑?沒那麼容易!)
進了法院,小孩固然嚇得屁滾尿流,
家長也是擔心得要死,
就算少年法庭法官願意幫忙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還是得用公共危險罪處理!
(如果是五年以上重罪,那就沒得說,
只能移送地檢署按照成人的遊戲規則偵辦了!)

而放火的公共危險罪,有好幾條,
會因為燒毀的東西不同而有不同刑度~

如果是有人居住的房子或有人使用的交通工具(比如:機車)
最輕(最輕喔!)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在家裡玩火,把自己家裡燒了,或把別人家房子燒了,
都是這一條~

如果是沒有人居住的房子或沒人使用的交通工具,
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廢棄房屋玩火,把房子燒掉,
就用這一條~

其他物品就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如果是燒毀自己東西,會輕一點,三年以下)
點火燒同學的課本,就用這一條~

你看看你看看!
上面這些刑度,哪個不是要關到頭髮長跳蚤(台語)?
玩火,是小朋友最容易接近重罪的行為,
(你可以賭法官會不會幫忙緩頰認定為失火用比較輕的刑度~)
請各位家長多多注意,
慎之慎之!

Ps:
有網友說,不是14歲以下不罰嗎?
我說程序還是要走的,
最後不處理,是一回事,
中間會不會屁滾尿流,又是另一回事,
特別是所謂不罰,不等於不處理,
我處理過8歲小朋友騷擾同班女生,是不罰,
但是警察每三個月到家裡關心一次的,
小孩會不會怕,你說呢?
另外小孩燒掉鄰居房子,
家長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要的!
錢夠多,就讓小朋友玩火吧!

相關法條:
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
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
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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