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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個影片,

裡面是兩個年輕人(ab)聲稱有人(c)喝酒鬧事,要求警察對c進行酒測,

警察到場後沒有發現有鬧事的行為,拒絕依照ab的指示去對c酒測,

ab為此跟警察爭執嗆聲,還把爭執過程放在網路上

 

 

對此,k的想法是:

1.警察到場後沒有發現犯罪行為(c已經停止鬧事,而喝醉酒也不是犯罪行為)

   本來就沒辦法以現行犯方式處理,或對c行使公權力進行酒測

  (c又沒開車,沒有酒駕問題,酒測什麼?)

2.另警察建議ab先到警局報案做筆錄,是正確的,

   沒有報案之前,警察不會做任何偵查動作

3.警察不是服務業,

  是否行使公權力,由警察判斷決定,

  不是讓ab這樣不懂法律的毛頭小子決定的~

(以為警察是7-11工讀生喔?警察不是這樣用的勒~)

4.如果ab這樣指控c喝醉酒(不是犯罪行為),警察就要對c進行酒測,

   那c反指控說ab剛剛有做愛(不是犯罪行為),警察不就也可以要求ab脫褲子採樣?

 

結語:黎明派出所張姓警員辦案態度----->適用法律正確,態度不卑不亢,給個讚!

        ab取暖失敗,被公幹也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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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