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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打開電視新聞,看到賴芳玉律師淚流滿面的,有點詫異,

(其實喔,律師應該是要很冷靜才對,這樣失控,我個人覺得不太好~)

後來才知道他的當事人(主張遭一個牙醫師性侵害)日前自殺了,

因為牙醫師在法庭上譏諷說:感謝這個告他的女生, 讓他找到真愛結婚了,還生了小孩~

 

現在聽說法院要追究這個男生是否成立犯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18/34778166/ 

對此我有不同看法~

 

第一個,

法院引用的法條,本身就是一個很有爭議的條文,一般法院實務很少在用~

 

刑法第226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註解:都是性侵害的犯罪),

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條文看似義正辭嚴,其實有很大的危險,

就是鼓勵被害人用生命(自殺)去換取加害人被重判,

被害人遭性侵已經夠慘了,

法律不鼓勵他儘速走出陰霾就算了,還鼓勵他自殺以換取對方被判重一點,

這個法條,是很危險的條文,所以一般律師都不太用,也不會跟客戶講,

(如果大家都知道這一條的話,以後用這招來報復對方的情況會層出不窮~)

 

第二個,

性侵即使是真的,也是三年前的事情,

3年後才自殺,很難說是因為3年前的那件事(頂多是一兩個禮拜前,對方的嘲諷)

很難成立這個犯罪~

 

結語:

遭受性侵,錯的是對方,不是自己,

父母這麼辛苦生你養你,給你這麼寶貴的生命,是要用來好好活的,

犧牲自己生命,只為了報復爛人,非常非常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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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