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個大學生遇到警察盤檢,因為沒帶駕照行照,一緊張竟然騎車跑掉,

這個學生四分鐘內違反了一堆交通法規,

逆向行駛,紅燈右轉、機車行駛人行道、闖紅燈、危險駕駛及拒絕攔檢

警方因此開了20張罰單,

開罰單就算了,這個大學生還找議員開記者會,說警察搶錢,

認為既然已經開了一張12,000元的危險駕駛罰單,就不應該再開其他罰單~

 

這個大學生犯了兩個錯:

 

第一個,

罰單沒有吃到飽的,

駕駛人做了幾十個危險駕駛行為,

依法是可以開幾十個危險駕駛罰單的,

(從台北開到高雄,在桃園超速一次被開一次罰單,在新竹台中超速就不用再罰了嗎?)

如果只開一個危險駕駛罰單就可以涵括所有的違規行為的話,

只會鼓勵駕駛人一再犯規,

他會想:反正我已經被開了一張1萬2的罰單,可以吃到飽,

再做其他危險駕駛動作都不會再被罰,

這樣並不合理,

依照一行為一罰來看,應該一個危險駕駛行為開一次危險駕駛罰單,

就算是交通法規規定:三個違規行為加起來等同一次危險駕駛

(闖紅燈*1 + 逆向行駛*1 + 超速*1  = 危險駕駛 *1)

這個大學生違規高達十幾次,他的行為的不法性也遠超過一次危險駕駛行為,

不應該只開一次危險駕駛罰單,

警察只開一張危險駕駛罰單,還算太客氣了~

 

第二個,

該學生這樣離譜的駕駛行為,其實已經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最重可以判五年,

他來問k,k會建議他默默的把罰單繳掉,不要把事情鬧大,

鬧大上媒體版面了,警察就不得不依法辦理,將該學生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

為了省3萬多塊的罰單(其實未必能省下來)惹上一個官司,非常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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